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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东莞国家税务局执法范围、职权、依据、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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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察局:担任安排遵循税务稽察规章准则,拟定详细施行办法;担任安排、辅导、协谐和监督全体系的税务稽察作业;担任全市国税体系稽察案子的选案、查看、审理和实行作业;担任对上级交办、督办的严重税务违法案子及年度方案承认的要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子以及本级承认的大要案的查办作业;担任征收管理部分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子的查办或转办各跨区稽察局查办的作业;担任税收违法告发案子的受理、转办;担任与公、检、法和谐税务稽察中的司法作业;担任增值税扣税凭据涉税问题、金税工程发票稽察和协查以及转办作业;担任牵头安排税收专项查看和收拾标准税收次序作业。
  一、稽察法令职权
  《中华人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九条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查看:
  (一)查看交税人的账簿、记账凭据、报表和有关材料,查看扣缴责任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据和有关材料;
  (二)到交税人的出产、运营场所和货品寄存地查看交税人应交税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查看扣缴责任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运营状况;
  (三)责成交税人、扣缴责任人供给与交税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材料;
  (四)问询交税人、扣缴责任人与交税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状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查看交税人邮递、邮递应交税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的有关单据、凭据和有关材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凭全国一致格局的查看存款账户答应证明,查询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在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查询税收违法案子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能够查询案子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取得的材料,不得用于税务以外的用处。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曾经交税期的交税状况依法进行税务查看时,发现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责任行为,并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的收入痕迹的,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的同意权限采交税收保全办法或许强制实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有必要承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查看,照实反映状况,供给有关材料,不得回绝、隐秘。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查看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和其他当事人与交税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税务机关照实供给有关材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查询税务违法案子时,对与案子有关的状况和材料,能够记载、录音、录像、照相和仿制。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查看时,应当出示税务查看证和税务查看告诉书,并有责任为被查看人保存隐秘;未出示税务查看证和税务查看告诉书的,被查看人有权回绝查看。
  二、稽察法令程序
  (一)稽察选案
  1.法令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施行细则第八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察作业规程第三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施行税务查看方案准则的告诉(国税发〔1999〕211号)。
  (二)稽察施行
  1.法令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至五十五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施行细则第八十六至八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察作业规程第四章
  2.法令程序
  (1)查看前,应当奉告被查目标查看时刻、需求预备的材料等,但预先告诉有碍查看的在外。
  查看应当由两名以上查看人员一起施行,并向被查目标出示税务查看证和《税务查看告诉书。
  国家税务局稽察局、当地税务局稽察局联合查看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查看证和《税务查看告诉书。
  (2)查看人员施行查看前,应当查阅被查目标交税档案,了解被查目标的出产运营状况、所属职业特色、财政会计准则、财政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承认相应的查看办法。
  施行查看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能够采纳实地查看、调取账簿材料、问询、查询存款账户或许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办法。
  3.逃避。税务稽察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则逃避景象的,应当逃避。
  被查目标要求税务稽察人员逃避的,或许税务稽察人员自己提出逃避的,由稽察局局长依法决议是否逃避。稽察局局长发现税务稽察人员有规则逃避景象的,应当要求其逃避。稽察局局长的逃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查看决议。
  4.税务稽察办法
  (1)实地稽察。深化被查交税人会计核算所在地查看交税人账薄、记账凭据、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查看扣缴责任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薄、记账凭据和有关材料;到交税人的出产、运营场所和货品寄存地查看交税人应交税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查看扣缴责任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运营状况。
  (2)调账稽察。调取账簿、记账凭据、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被查目标出具《调取账簿材料告诉书,并填写《调取账簿材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承认。
  调取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曾经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据、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同意,并在3个月内完好交还;调取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据、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同意,并在30日内交还。
  (3)问询。在稽察过程中,如有必要对交税人、扣缴责任人进行问询时,除在被查目标出产、运营场所问询外,由稽察施行人员制造《问询告诉书,送达被问询目标,指定被问询目标到详细地址承受问询。
  (4)异地查询或协查。需求异地查询取证的,能够发函托付相关稽察局查询取证;必要时能够派人参加受托地稽察局的查询取证。
  (5)稽察局采交税收保全办法时,应当向交税人送达《税收保全办法决议书,奉告其采交税收保全办法的内容、理由及根据,并依法奉告其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采纳冻住交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办法时,应当向交税人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住存款告诉书,冻住其相当于应交税款的存款。
  采纳查封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办法时,应当填写《查封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清单,由交税人核对后签章;采纳扣押交税人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办法时,应当出具《扣押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专用收据,由交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纳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许不动产办法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实行告诉书,告诉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处理该动产或许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6)免除税收保全办法时,应当向交税人送达《免除税收保全办法告诉书,奉告其免除税收保全办法的时刻、内容和根据,并告诉其在限制时刻内处理免除税收保全办法的有关事宜:
  ①采纳冻住存款办法的,应当向冻住存款的交税人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免除冻住存款告诉书,免除冻住。
  ②采纳查封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办法的,应当免除查封并回收《查封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清单。
  ③采纳扣押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的,应当予以返还并回收《扣押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办法触及协助实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实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实行告诉书,告诉免除税收保全办法相关事项。
  (三)稽察审理
  1.法令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察作业规程第五、七章。
  (四)稽察实行
  1.法令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则第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五、八章;
  (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察作业规程第六章。
  2.法令程序
  (1)接纳文书并送达
  税务稽察实行人员接到稽察审理部分移交的《税务处理决议书、《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税务行政处分事项奉告书、《不予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税务稽察定论等税务文书后,制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有关文书采纳直接送达、邮递送达、托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法送达被查目标,并由受送达自己或其成年家族、法人或其代理人、财政担任人、担任收件人、代收工或托付人签收。税务稽察实行人员或见证人应当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注明送达日期。
  (2)监督入库
  实行人员在规则的入库期限内,应随时查阅稽察目标主动实行处理、处分决议的状况,催促其税款征收部分处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并调整相关账目。
  (3)被实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议书承认的期限交纳或许解缴税款的,稽察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同意,能够依法采纳强制实行办法,或许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经稽察局承认的交税担保人未按照承认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同意,能够依法采纳强制实行办法。
  被实行人对《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承认的行政处分事项,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的,稽察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同意,能够依法采纳强制实行办法,或许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稽察局对被实行人采纳强制实行办法时,应当向被实行人送达《税收强制实行决议书,奉告其采纳强制实行办法的内容、理由及根据,并奉告其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力。
  稽察局采纳从被实行人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办法时,应当向被实行人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金钱告诉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据送交被实行人。
  拍卖、变卖被实行人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察局拍卖、变卖被实行人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资产决议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同意后送达被实行人,予以拍卖或许变卖。
  拍卖或许变卖完成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作业日内,处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成果告诉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清单,经稽察局局长审阅后,送达被实行人。
  以拍卖或许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下的产业或许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产业的,应当拟制《返还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告诉书,附《返还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清单,送达被实行人,并自处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交还被实行人。
  (4)实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实行部分应当及时将实行状况告诉审理部分,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交的主张。
  对实行部分的移交主张,审理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察作业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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