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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的法律效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0:27
提存是用来处理合同债款纠纷的一种方法,也是现代处理合同比较常见的方法。当在协作的时分发作了债款纠纷等问题,契合提存的条件时,就可以合法的提存。下面是听讼网小编介绍的合同提存的法令作用。
我国现行法令中,提存首要包含两种:
一为担保提存,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则,“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典当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典当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二为清偿提存,如《合同法》第91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的权力责任停止:(四)债款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所谓提存,是指因为债款人的原因,债款人无法向债款人清偿到期债款,债款人将合同标的物交给给特定的提存部分,然后完结债款的清偿,使合同消除的准则。
债款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许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给提存部分(即公证处)时,提存即为建立。提存钱银的,以现金、支票付出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求检验的,以公证处检验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力证书或无需检验的物品,以实践交给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建立后,不管债款人是否提取,都发生债款消除的法令结果。此外,债款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除,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一切。
提存的法令作用包含:
(1)提存物的一切权从提存建立之日即由债款人移转到债款人;
(2)自提存建立之日起,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款人移转到债款人;
(3)提存期间,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款人一切;
(4)债款人有权随时收取提存物,但债款人对债款人负有到期债款的,在债款人未实行债款或许供给担保之前,提存部分依据债款人的要求应当回绝其收取提存物;
(5)自提存建立之日起,不管债款人是否提取,均视为债款人在其提存范围内现已实行债款,相应的债款消除;
(6)债款人施行提存后,应及时告诉债款人;
(7)提存建立后,提存机关负有保管提存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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