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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代开发票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22:09

【问】:我是一家注册在昌吉市的公司,实践运营地在昌吉市,我公司在昌吉州某县的一个农场修建了一栋写字楼,一层的几间商铺预备出售。我公司到当地地税局代开出售不动产发票时,当地税务局要求我公司要先在当地建立分公司,自己领发票自己开具。我公司仅仅出售一层的几间门面房,其他房产悉数租借。问题是:1. 建立分公司是我公司在当地代开发票的必要条件吗?依据是什么?2. 我公司租借房产收取租金,租金收入的营业税是不是有必要在当地(房产所在地)交纳?
【答】: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修建业营业税项目办理及发票运用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6〕128号)第三条 交税人出售不动产或供给修建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出售合同签定或修建业工程合同签定并收取修建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修建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修建工程项目挂号:
(一)《不动产项目状况挂号表》(见附件1)或《修建业工程项目状况挂号表》(见附件2)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挂号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出售许可证、修建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出售合同、修建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交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六)中标告诉书等修建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交税人应供给书面资料,资料内容包含工程施工地址、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有关资料。
交税人供给异地修建业应税劳务的,应一起依照上述规则向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修建业工程项目挂号。
第九条 不动产和修建业交税人区别不同状况分为自开票交税人和代开票交税人。
(一)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交税人为自开票交税人,能够在不动产所在地和修建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挂号证;
2.履行不动产、修建业营业税项目办理办法;
3.依照规则进行不动产和修建业工程项目挂号;
4.运用满意税务机关规则的信息收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不一起契合上述条件的交税人为代开票交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交税人须供给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据;
2.营业执照和税务挂号证复印件;
3.不动产出售、修建劳务合同或其他有用证明;
4.外出运营税收办理证明(供给异地劳务时);
5.中标告诉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交税人应供给书面资料,资料内容包含工程施工地址、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第六条、关于交税地址问题 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租借土地运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交税地址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租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交税地址为租借单位组织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因而,请您对比以上文件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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