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22:04
《二手车流转处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二手车流转处理办法》
商务部条法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转处理,标准二手车运营行为,保证二手车生意两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转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运营活动或许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处理完注册挂号手续到到达国家强制作废标准之前进行生意并搬运所有权的轿车(包含三轮轿车、低速载货轿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生意市场是指依法树立、为生意两边供给二手车会集生意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运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法挂号,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生意、判定评价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运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生意、判定评价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买、出售二手车的运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揭露竞价的方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运营活动;
(三)二手车生意是指二手车生意组织以收取佣钱为意图,为促进别人生意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许署理等运营活动;
(四)二手车判定评价是指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对二手车技能状况及其价值进行判定评价的运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生意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经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生意组织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生意行为。二手车直接生意应当在二手车生意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税务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二手车流转有关监督处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税务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辖区内二手车流转有关监督处理工作。
第二章 树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生意组织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
第九条 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组织;
(二)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从事运营活动的必要设备;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判定评价事务的专业人员(包含本办法实施之前获得国家工作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判定估价师);
(四)有标准的规章准则。
第十条 树立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请求人向拟树立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契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则的相关资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分自收到悉数请求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议,对予以核准的,颁布《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阐明理由;
(三)请求人持《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树立二手车生意市场、经销企业、生意组织、判定评价组织的请求人,应当别离持契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则和《外商投资商业范畴处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令规则的相关资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分。省级商务主管部分进行初审后,自收到悉数请求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请求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自收到悉数请求资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作出是否予以同意的决议,对予以同意的,颁布或许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予同意的,应当阐明理由。
请求人持《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手续。
第十二条 树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处理办法》有关规则,并按《拍卖处理办法》规则的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生意市场和运营主体及已树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添加二手车运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的程序处理。
第三章 行为标准
第十四条 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依法运营和交税,恪守商业道德,承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查看。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具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许处置权。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承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用的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标志、车辆稳妥单、交交税费凭据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托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许上级单位出具的财物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许处置权车辆的,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供给车辆的运用、修补、事端、查验以及是否处理典当挂号、交交税费、作废期等实在状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秘和欺诈不能处理搬运挂号,卖方应当无条件承受退车,并交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供给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许诺,并在运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生意应当签定合同。合同演示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拟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托付别人处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定托付书。
第二十一条 托付二手车生意组织购买二手车时,两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托付人向二手车生意组织供给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生意组织根据托付人要求挑选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生意组织承受托付购买时,两边签定合同;
(四)二手车生意组织根据托付人要求代为处理车辆判定评价,判定评价所发作的费用由托付人承当。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生意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给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据。车辆法定证明、凭据首要包含:
(一)《机动车挂号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用的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据;
(六)车船运用税缴付凭据;
(七)车辆稳妥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制止经销、生意、拍卖和生意:
(一)已作废或许到达国家强制作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典当期间或许未经海关同意生意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经过偷盗、掠夺、欺诈等违法犯罪手法获得的车辆;
(五)发起机号码、车辆辨认代号或许车架号码与挂号号码不相符,或许有凿改痕迹的车辆;
(六)私运、不合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据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注册挂号的车辆;
(九)国家法令、行政法规制止运营的车辆。
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景象之一的,应当及时陈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等法令机关。
对生意违法车辆的,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令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则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生意和经过二手车生意组织进行二手车生意的,应当由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按规则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生意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令、法规有关规则处理搬运挂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应当为二手车运营主体供给固定场所和设备,并为客户供给处理二手车判定评价、搬运挂号、稳妥、交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生意组织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理二手车判定评价、搬运挂号、稳妥、交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判定评价应当本着生意两边自愿的准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财物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则进行判定评价。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应当遵从客观、实在、公平和揭露准则,根据国家法令法规展开二手车判定评价事务,出具车辆判定评价陈述;并对判定评价陈述中车辆技能状况,包含是否属事端车辆等评价内容负法令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和人员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则从事涉案、事端车辆判定等评价事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树立完好的二手车生意购销、生意、拍卖、生意以及判定评价档案。
第三十一条 树立二手车生意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肆,应当契合所在地城市开展及城市商业开展有关规则。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转监督处理遵从破除独占,鼓舞竞赛,促进开展和公平、公平、揭露的准则。
第三十三条 树立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存案准则。凡经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法挂号,获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自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存案。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应当将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有关存案状况定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
第三十四条 树立和完善二手车流转信息报送、发布准则。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定时将二手车生意量、生意额等信息经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分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分。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定时向社会发布全国二手车流转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采纳有用办法,加强对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运营主体的监督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会同商务主管部分树立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信誉档案,定时发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标准旧机动车判定评价处理工作的告诉》(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处理工作的告诉》(国经贸买卖[2001]1281号)、《旧机动车生意处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一起废止。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二手车流转处理办法》
商务部条法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转处理,标准二手车运营行为,保证二手车生意两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转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运营活动或许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处理完注册挂号手续到到达国家强制作废标准之前进行生意并搬运所有权的轿车(包含三轮轿车、低速载货轿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生意市场是指依法树立、为生意两边供给二手车会集生意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运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法挂号,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生意、判定评价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运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生意、判定评价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买、出售二手车的运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揭露竞价的方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运营活动;
(三)二手车生意是指二手车生意组织以收取佣钱为意图,为促进别人生意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许署理等运营活动;
(四)二手车判定评价是指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对二手车技能状况及其价值进行判定评价的运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生意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经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生意组织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生意行为。二手车直接生意应当在二手车生意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税务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二手车流转有关监督处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税务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辖区内二手车流转有关监督处理工作。
第二章 树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生意组织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
第九条 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组织;
(二)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从事运营活动的必要设备;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判定评价事务的专业人员(包含本办法实施之前获得国家工作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判定估价师);
(四)有标准的规章准则。
第十条 树立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请求人向拟树立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契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则的相关资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分自收到悉数请求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议,对予以核准的,颁布《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阐明理由;
(三)请求人持《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树立二手车生意市场、经销企业、生意组织、判定评价组织的请求人,应当别离持契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则和《外商投资商业范畴处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令规则的相关资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分。省级商务主管部分进行初审后,自收到悉数请求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请求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自收到悉数请求资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作出是否予以同意的决议,对予以同意的,颁布或许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予同意的,应当阐明理由。
请求人持《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手续。
第十二条 树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处理办法》有关规则,并按《拍卖处理办法》规则的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生意市场和运营主体及已树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添加二手车运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的程序处理。
第三章 行为标准
第十四条 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依法运营和交税,恪守商业道德,承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查看。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具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许处置权。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承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用的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标志、车辆稳妥单、交交税费凭据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托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许上级单位出具的财物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许处置权车辆的,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供给车辆的运用、修补、事端、查验以及是否处理典当挂号、交交税费、作废期等实在状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秘和欺诈不能处理搬运挂号,卖方应当无条件承受退车,并交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供给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许诺,并在运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生意应当签定合同。合同演示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拟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托付别人处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定托付书。
第二十一条 托付二手车生意组织购买二手车时,两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托付人向二手车生意组织供给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生意组织根据托付人要求挑选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生意组织承受托付购买时,两边签定合同;
(四)二手车生意组织根据托付人要求代为处理车辆判定评价,判定评价所发作的费用由托付人承当。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生意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给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据。车辆法定证明、凭据首要包含:
(一)《机动车挂号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用的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据;
(六)车船运用税缴付凭据;
(七)车辆稳妥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制止经销、生意、拍卖和生意:
(一)已作废或许到达国家强制作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典当期间或许未经海关同意生意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经过偷盗、掠夺、欺诈等违法犯罪手法获得的车辆;
(五)发起机号码、车辆辨认代号或许车架号码与挂号号码不相符,或许有凿改痕迹的车辆;
(六)私运、不合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据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注册挂号的车辆;
(九)国家法令、行政法规制止运营的车辆。
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景象之一的,应当及时陈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等法令机关。
对生意违法车辆的,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令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则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生意和经过二手车生意组织进行二手车生意的,应当由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按规则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生意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令、法规有关规则处理搬运挂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应当为二手车运营主体供给固定场所和设备,并为客户供给处理二手车判定评价、搬运挂号、稳妥、交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生意组织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理二手车判定评价、搬运挂号、稳妥、交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判定评价应当本着生意两边自愿的准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财物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则进行判定评价。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应当遵从客观、实在、公平和揭露准则,根据国家法令法规展开二手车判定评价事务,出具车辆判定评价陈述;并对判定评价陈述中车辆技能状况,包含是否属事端车辆等评价内容负法令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判定评价组织和人员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则从事涉案、事端车辆判定等评价事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树立完好的二手车生意购销、生意、拍卖、生意以及判定评价档案。
第三十一条 树立二手车生意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肆,应当契合所在地城市开展及城市商业开展有关规则。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转监督处理遵从破除独占,鼓舞竞赛,促进开展和公平、公平、揭露的准则。
第三十三条 树立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存案准则。凡经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法挂号,获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自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存案。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应当将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有关存案状况定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
第三十四条 树立和完善二手车流转信息报送、发布准则。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当定时将二手车生意量、生意额等信息经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分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分。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定时向社会发布全国二手车流转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采纳有用办法,加强对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运营主体的监督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会同商务主管部分树立二手车生意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信誉档案,定时发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标准旧机动车判定评价处理工作的告诉》(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处理工作的告诉》(国经贸买卖[2001]1281号)、《旧机动车生意处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