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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9:27

  关于关于印发《住宅公积金财政处理方法》的告诉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公积金的财政处理,保护住宅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财政行为,依据《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
  第三条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盈利为意图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详细担任住宅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宅公积金财政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履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财政、财政准则;树立健全内部财政准则,做好财政处理根底作业;下降运作危险,确保住宅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宅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厉行节约,阻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宅公积金财政处理的首要任务是:编制住宅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处理费用年度预决算;树立员工住宅公积金明细账,记载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状况;依法处理住宅公积金托付告贷事务,防备危险;严厉履行住宅委员会同意的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计划;核算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厉履行财政部分同意的处理费用预算,操控处理费用开销,尽力下降住宅公积金运作本钱。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分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政主管部分;公积金中心的悉数财政活动应在单位担任人的领导下,由财政部分统一处理。住宅公积金、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处理费用应严厉实施分立账户,独自核算。
  第二章预算处理
  第七条住宅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宅委员会同意的年度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的财政出入计划。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依据本年度预算履行状况和下年度住宅公积金出入猜测,编制下一年度住宅公积金出入预算。
  第九条住宅公积金年度预算,应依照财政部分规矩的表式、时刻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编制住宅公积金年度预算主张,上报本级财政部分审阅;由财政部分提出住宅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宅委员会审议通往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宅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分存案。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严厉按财政部分批复的预算履行,并定时向财政部分报送预算履行状况。预算一经同意,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状况需求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计划,并阐明状况,报本级财政部分同意后履行。
  第三章财物和负债
  第十二条财物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宅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构成的托付存款、托付告贷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树立健全住宅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处理准则,确保住宅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好。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矩在受托付银行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托付存、告贷事务,树立健全托付告贷监操控度,严厉履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如期回收告贷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用住宅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践付出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托付受托银行归集的住宅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树立员工住宅公积金明细账,记载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状况。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在受托付银行树立住宅公积金托付存款账户、托付告贷账户,加强住宅公积金的核算与处理。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树立住宅公积金员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时与银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供给单位住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如期与单位核对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事务收入和开销
  第二十条住宅公积金的事务收入包含托付存款利息收入、托付告贷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托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宅公积金存入受托付银行获得的利息收入。
  (二)托付告贷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托付银行向员工发放住宅公积金告贷获得的利息收入。
  托付存告贷利息按国家规矩的利率和期限核算。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宅委员会同意,用住宅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住宅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作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宅公积金逾期告贷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处理住宅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住宅公积金的事务开销包含住宅公积金利息开销和手续费开销。
  (一)住宅公积金利息开销是指按国家规矩应付出员工个人的住宅公积金利息。
  (二)手续费开销是指公积金中心依照规矩付出给受托付银行的住宅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托付告贷手续费。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宅公积金事务收入与事务开销的差额。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托付银行开设的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发作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
  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的员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还有规矩外,应按下列次序进行分配:
  (一)住宅公积金告贷危险预备金;
  (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处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宅缔造弥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树立住宅公积金告贷危险预备金的份额不得低于60%,详细份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认。
  第二十五条住宅公积金呆账告贷,由公积金中心供给详实材料,经本级财政部分审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意核销。详细核销方法按财政部规矩履行。
  核销后又回收的住宅公积金托付告贷本金和利息收入,应添加住宅公积金告贷危险预备金。
  第二十六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处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矩测定提出年度处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分同意后,从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分。
  第二十七条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树立住宅公积金告贷危险预备金和上交财政处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宅缔造的弥补资金。
  城市廉租住宅缔造的弥补资金,经住宅委员会同意后,上缴本级财政部分,由财政部分拨给廉租住宅缔造主管部分,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宅缔造。第六章处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分指定的银行开设处理费用开销专户,专门用于接纳本级财政拨付的处理费用,反映处理费用的财政出入。
  第二十九条处理费用收入包含本级财政拨款和处理费用开销专户发作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处理费用开销包含基本薪酬、补助薪酬、员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事费、事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分获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处而且要求独自核算的资金。
  公积金中心的处理费用财政出入,应履行《事业单位财政规矩的有关规矩。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处理费用,应按国家规矩结转下年持续运用。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矩,加强固定财物的处理,做好固定财物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树立健全内部处理准则,加强现金和存款的处理,并按规矩及时收拾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处理费用应严厉依照财政部分同意的开销预算履行。处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同意,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状况需求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计划,并阐明状况,报本级财政部分同意后履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处理无预算、超预算开销。第七章财政陈述和财政剖析
  第三十五条财政陈述是反映住宅公积金财政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分报送住宅公积金财政出入陈述和处理费用财政出入陈述,经财政部分审阅,提交住宅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曾经向社会发布。
  财政陈述包含财政报表和财政状况阐明书。
  第三十六条住宅公积金财政出入报表包含财物负债表、住宅公积金出入状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政状况阐明书。
  财政状况阐明书首要阐明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状况,收益分配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政状况发作严重影响的事项以及需求阐明的其他财政事项。
  财政剖析的首要目标包含住宅公积金归集率、住宅公积金收益率、住宅公积金处理费用率、住宅公积金托付存告贷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处理费用财政出入报表包含财物负债表、处理费用开销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政状况阐明书。
  财政状况阐明书首要阐明处理费用出入结余及分配状况,各项产业物资的变化状况,财政剖析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政状况发作严重影响的事项以及需求阐明的其他财政事项。
  财政剖析的目标首要包含财物负债比率、人员经费开销与共用经费开销别离占处理费用的比率。第八章财政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承受财政部分的财政监督查看。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会集运用和运作住宅公积金以外的住宅资金;
  (二)在指定托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处理住宅公积金存告贷等金融事务;
  (三)直接处理住宅公积金告贷或告贷事务;
  (四)直接或托付银行处理员工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用住宅告贷以外的其他告贷或告贷事务;
  (五)不履行国家规矩的住宅公积金存告贷利率;
  (六)搬运、移用住宅公积金本金、员工住宅公积金存款利息、住宅公积金告贷危险预备金、城市廉租住宅缔造弥补资金;
  (七)截留、坐支事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事务收入或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处理费用;
  (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事务规模以外的其他费用,私行扩展开支规范和规模;
  (十)私行树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逾越规矩规范和规模付出手续费;
  (十二)向别人供给担保或典当告贷;
  (十三)不按规矩与受托银行签定托付合同;
  (十四)不按规矩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的树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五)不按规矩为员工树立住宅公积金明细账,记载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状况,
  (十六)其他违背国家法令、法规和财政、财政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期限纠正外,应区别状况进行处理:
  (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有必要期限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背财政法规处分的暂行规矩进行处分。
  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分的审计监督。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发作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矩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依据本方法拟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存案。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由财政部担任解说。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实施,曾经凡与本方法有冲突的,一概以本方法为准。
  附:财政剖析目标
  1.住宅公积金归集率=(住宅公积金实践缴存额÷住宅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2.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住宅公积金负债总额)×100%
  3.住宅公积金处理费用率=[当年处理费用开销额÷(住宅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4.财物负债比率=(财物÷负债)×100%
  5.人员经费开销占处理费用的比率=(人员经费开销额÷处理费用开销总额)×100%
  共用经费开销占处理费用的比率=(共用经费开销额÷处理费用开销总额)×100%
  6.住宅公积金托付存告贷比率=(当年托付告贷余额÷当年住宅公积金托付存款余额)×100%
  7.住宅公积金提取率=[当年住宅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宅公积金提取额 当年住宅公积金余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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