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该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6:00“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是指从处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例如,2月8日申领3个月赋闲稳妥金,“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便是2月8日至5月7日。假如自己主动要求暂停收取赋闲稳妥金,或从头工作处理用工手续后,被主动暂停收取赋闲稳妥金,本来的收取期间按月份削减。例如,6月3日申领2个月赋闲稳妥金,收取期间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管哪一天操作)暂停后,收取期间即修改为6月3日至7月2日。从7月3日起暂停享用赋闲稳妥待遇。赋闲人员未申领的赋闲稳妥金期限可予以保存,今后要求收取的,可再次申领。从头工作且交纳赋闲稳妥费满一年后又再次赋闲,应当将其剩下期限兼并核算。
赋闲人员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依据其赋闲前用人单位和自己交纳赋闲稳妥费的时刻核算:
1、累计缴费时刻满1年不满2年的,收取3个月赋闲稳妥金;
2、累计缴费时刻2年以上不满3年的,收取6个月赋闲稳妥金;
3、累计缴费时刻3年以上不满4年的,收取9个月赋闲稳妥金;
4、累计缴费时刻4年以上不满5年的,收取12个月赋闲稳妥金;
5、累计缴费时刻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收取18个月赋闲稳妥金;累计缴费时刻满10年以上的,收取24个月赋闲稳妥金。
6、因为单位原因中止缴费的,按中止缴费1年,核减1个月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限。削减的赋闲稳妥待遇由单位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