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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总结: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6:58
1、 关于双倍薪酬的性质
咱们以为,《劳作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从该条规则的立法原意剖析,双倍薪酬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作者供给正常劳作所取得的一种劳作报酬,其超出两边约好的劳作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则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而应承当的法定职责。
2、关于双倍薪酬的时效问题咱们以为,鉴于双倍薪酬的上述性质,双倍薪酬中归于两边约好的劳作报酬的部分,劳作者恳求裁定的时效应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则,而对两边约好的劳作报酬以外归于法定职责的部分,劳作者恳求裁定的时效应习惯《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27条第  1款至第3款的规则,即从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别离核算裁定时效。
3、 关于双倍薪酬的核算基数的确认
经研讨以为,劳作联系两边对月薪酬有约好的,双倍薪酬的核算基数应依照两边约好的正常作业时间月薪酬来确认。两边对月薪酬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应按《劳作合同法》第18条规则来确认正常作业时间的月薪酬,并以确认的薪酬数额作为双倍薪酬的核算基数。
如按《劳作合同法》第18条规则仍无法确认正常作业时间薪酬数额的,可按劳作者实践取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薪酬、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作业时间月薪酬确认。
如月薪酬未清晰各构成项意图,由用人单位对薪酬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依据不足的,双倍薪酬的核算基数依照劳作者实践取得的月收入确认。
按上述准则确认的双倍薪酬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薪酬标准。
4、 关于劳作者采纳不妥手法歹意恳求付出双倍薪酬差额,怎么处理的问题
如确有依据证明,劳作者以获取不妥利益为意图,经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法,致用人单位未与其自己签定实在的书面劳作合同,上述行为既违反了《劳作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准则,也不符合《劳作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付出双倍薪酬恳求权建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须用人单位片面上未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故对其恳求用人单位付出双倍薪酬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支撑。
5、 关于企业人力资源高管使用本身的作业或职务便当,成心形成未签定书面合同假象,怎么处理的问题
关于一些企业司理、人事主管等担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经过藏匿书面劳作合同等不良手法,使用人单位无法供给已签定过的书面劳作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建议双倍薪酬差额的,咱们以为,用人单位虽无法供给书面劳作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依据证明两边已签定了书面劳作合同的,不归于《劳作合同法》第82  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景象,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双倍薪酬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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