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03:58发布部分: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咸政发23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告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分,温泉开发区管委会:《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现已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印发,请遵循实施。二○○四年十一月六日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榜首章总则榜首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方法》和本细则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中心、省属单位按属地准则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第三条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市工伤保险作业。工伤保险事务由各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建立的医疗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和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状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承受监督。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拒不履行《法令》和本细则规则参与工伤保险的,该单位员工可经过职代会、工会或许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人提出质询或许向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反映,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状况实施劳作督查,并可以将有关状况经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出产责任制,采纳得力方法防备工伤事故发作,防止和削减职业病损害。对安全出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作工伤事故或许工伤事故、职业病发作率在统筹区域同职业中归于最低的用人单位,该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可提出奖赏方法,报经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奖赏。第六条工伤保险作业的监督办理按《法令》第六章履行。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暂实施县级统筹,待时机成熟过渡到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办理以及有关部分的责任分工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理方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作业若干事项的规则》、《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出入办理暂行方法》的规则履行。第八条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类别、职业费率的规则和本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开销、工伤发作率和职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确认本统筹区域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向社会发布后实施。(一)一类危险较小的职业,市直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0.7%。(二)二类危险中等的职业,市直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1.2%。(三)三类危险较大的职业,市直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2%。(四)用人单位归于一类职业的,按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施起浮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职业的,费率实施起浮,用人单位的初度费率,按职业基准费率确认。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职业病损害程度等要素,每两年调整一次费率。在基准职业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起浮两档:上浮榜首档到本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榜首档到本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职业基准费率的50%。详细起浮方法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提出调整计划,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发布后实施。第九条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首要出产经营事务等状况,依照国家有关职业类别、职业费率的规则确认用人单位的职业类别,并依照相应职业类别的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费层次,确认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由用人单位准时交纳。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