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2:33
“高保低赔”条款归于免责条款
——江苏阜宁法院判定左广成诉人保阜宁公司稳妥合同纠纷案
【要旨】
“高保低赔”稳妥条款是稳妥人为了革除其部分补偿职责而建立的,归于免责条款;如稳妥人未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清晰阐明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作法律效能。
【案情】
2012年4月13日,原告左广成为其所有的苏JAL201号重型自卸卡车在被告我国人民稳妥(集团)公司阜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阜宁公司)投保机动车车辆丢失险,人保阜宁公司依照新车置办价27万元收取保费,案涉车辆初始挂号时刻为2008年11月。同年7月11日,案涉车辆因操作不妥发作侧翻受损,左广成开销施救费用4000元。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次日对该起事端出具事端证明。同年11月16日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辆丢失进行评价,承认丢失金额为135990元。人保阜宁公司以为依照稳妥合同约好,稳妥车辆发作事端时,按核定修补费用核算补偿,但不得超越稳妥事端发作时被稳妥机动车的实践价值。依照两边约好的月折旧率1.2%核算事端发作时的车辆实践价值已缺乏9万元,车辆丢失现已超越车辆实践价值,应推定全损。
两边因稳妥理赔数额洽谈未果,左广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人保阜宁公司补偿该起事端丢失139990元。
【审理】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案涉稳妥合同中约好按事端发作时的车辆新车置办价格核算车辆实践价值,有违诚笃信用准则,折旧率核算办法归于革除稳妥人部分职责条款,被告人保阜宁公司对该条款未能举证证明其实行提示和清晰阐明的职责,该职责革除条款约好对原告左广成不发作法律效能。案涉车辆丢失现已专业判定组织评价,人保阜宁公司虽对评价陈述提出异议,但不能提出相反的定论以推翻左广成供给的评价陈述,且不请求从头判定,故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能予以承认。
综上,法院判定被告人保阜宁公司在稳妥金额规模内对原告左广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定已发作法律效能并已实践实行结束。
【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保低赔”条款是否归于免责条款,假如归于,依照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须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清晰阐明后才干发作法律效能,不然对投保人不发作法律效能。
首要,从稳妥合同中格局条款的内容剖析。关于用稳妥人供给的格局条款缔结的稳妥合同中,“职责革除”、“在外条款”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许悉数革除稳妥人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职责的条款,应当认定为稳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条款”。
本案中,被告人保阜宁公司“高保低赔”条款本质上是革除稳妥人部分职责的条款,稳妥公司应当将稳妥合同中稳妥车辆实践价值怎么承认、投保金额承认的三种不同办法和不同办法下怎么进行理赔的相关条款以差异于其他稳妥条款的方法,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清晰阐明。但被告人保阜宁公司并未以恰当的方法将“高保低赔”条款向投保人提示和清晰阐明,违背诚笃信用准则,故约好条款对投保人不发作法律效能。
其次,从投保人“合理等待”准则视点剖析。合理等待准则是指稳妥合同的条款是清楚的,对许诺规模的约束是清晰的,并不存在合同意义的含糊,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稳妥人所合理等待的稳妥规模不是稳妥合同规则的规模。
本案中,原告左广成对涉案车辆投保车辆丢失险,是根据对稳妥车辆预期丢失的补偿功用所作的稳妥,等待的是悉数丢失的补偿。作为赋有专业知识和经历的稳妥人,理应将其供给的格局稳妥条款中稳妥金核算办法、新车置办价的承认等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清晰的阐明。而被告人保阜宁公司并未将上列条款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阐明,投保人作为非专业人员,对承保的规模尚不清晰,故投保人对稳妥利益现已发作合理等待。假如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稳妥公司以“高保低赔”的方法,显着获得了不妥利益,条款显失公正,故本案要求被告人保阜宁公司承当补偿职责契合本质的合同自在和公正正义。
最终,从稳妥法中稳妥利益准则视点剖析。稳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财产稳妥的被稳妥人在稳妥事端发作时,对稳妥标的应当具有稳妥利益。”结合本案,案涉车辆现已运用近5年,实践价值显着低于新车置办价,而稳妥人仍以新车置办价收取保费,承认稳妥金额,显着违背稳妥利益准则。关于超越实践价值的部分,投保人并没有享有稳妥利益。依照稳妥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则:“稳妥金额不得超越稳妥价值。超越稳妥价值的,超越部分无效,稳妥人应当交还相应的稳妥费。”
关于稳妥车辆的实践价值,能否依照两边约好的折旧率核算,笔者以为,稳妥法第五十五条规则的车辆实践价值,实践是物的自身价值,与稳妥公司建议的合同约好的车辆价值并非同等概念,两者存在明显不同。在稳妥价值超越物的价值时,超出部分的稳妥价值才干无效,而不能依照稳妥条款约好的折旧率核算的价值承认是否超量稳妥。评价组织所作的评价陈述丢失实践便是依照物的自身价值所作的定论,与稳妥利益准则并不矛盾,故稳妥公司在物的实践价值规模内承当职责具有法律依据。
——江苏阜宁法院判定左广成诉人保阜宁公司稳妥合同纠纷案
【要旨】
“高保低赔”稳妥条款是稳妥人为了革除其部分补偿职责而建立的,归于免责条款;如稳妥人未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清晰阐明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作法律效能。
【案情】
2012年4月13日,原告左广成为其所有的苏JAL201号重型自卸卡车在被告我国人民稳妥(集团)公司阜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阜宁公司)投保机动车车辆丢失险,人保阜宁公司依照新车置办价27万元收取保费,案涉车辆初始挂号时刻为2008年11月。同年7月11日,案涉车辆因操作不妥发作侧翻受损,左广成开销施救费用4000元。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次日对该起事端出具事端证明。同年11月16日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辆丢失进行评价,承认丢失金额为135990元。人保阜宁公司以为依照稳妥合同约好,稳妥车辆发作事端时,按核定修补费用核算补偿,但不得超越稳妥事端发作时被稳妥机动车的实践价值。依照两边约好的月折旧率1.2%核算事端发作时的车辆实践价值已缺乏9万元,车辆丢失现已超越车辆实践价值,应推定全损。
两边因稳妥理赔数额洽谈未果,左广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人保阜宁公司补偿该起事端丢失139990元。
【审理】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案涉稳妥合同中约好按事端发作时的车辆新车置办价格核算车辆实践价值,有违诚笃信用准则,折旧率核算办法归于革除稳妥人部分职责条款,被告人保阜宁公司对该条款未能举证证明其实行提示和清晰阐明的职责,该职责革除条款约好对原告左广成不发作法律效能。案涉车辆丢失现已专业判定组织评价,人保阜宁公司虽对评价陈述提出异议,但不能提出相反的定论以推翻左广成供给的评价陈述,且不请求从头判定,故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能予以承认。
综上,法院判定被告人保阜宁公司在稳妥金额规模内对原告左广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定已发作法律效能并已实践实行结束。
【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保低赔”条款是否归于免责条款,假如归于,依照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须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清晰阐明后才干发作法律效能,不然对投保人不发作法律效能。
首要,从稳妥合同中格局条款的内容剖析。关于用稳妥人供给的格局条款缔结的稳妥合同中,“职责革除”、“在外条款”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许悉数革除稳妥人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职责的条款,应当认定为稳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条款”。
本案中,被告人保阜宁公司“高保低赔”条款本质上是革除稳妥人部分职责的条款,稳妥公司应当将稳妥合同中稳妥车辆实践价值怎么承认、投保金额承认的三种不同办法和不同办法下怎么进行理赔的相关条款以差异于其他稳妥条款的方法,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清晰阐明。但被告人保阜宁公司并未以恰当的方法将“高保低赔”条款向投保人提示和清晰阐明,违背诚笃信用准则,故约好条款对投保人不发作法律效能。
其次,从投保人“合理等待”准则视点剖析。合理等待准则是指稳妥合同的条款是清楚的,对许诺规模的约束是清晰的,并不存在合同意义的含糊,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稳妥人所合理等待的稳妥规模不是稳妥合同规则的规模。
本案中,原告左广成对涉案车辆投保车辆丢失险,是根据对稳妥车辆预期丢失的补偿功用所作的稳妥,等待的是悉数丢失的补偿。作为赋有专业知识和经历的稳妥人,理应将其供给的格局稳妥条款中稳妥金核算办法、新车置办价的承认等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清晰的阐明。而被告人保阜宁公司并未将上列条款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阐明,投保人作为非专业人员,对承保的规模尚不清晰,故投保人对稳妥利益现已发作合理等待。假如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稳妥公司以“高保低赔”的方法,显着获得了不妥利益,条款显失公正,故本案要求被告人保阜宁公司承当补偿职责契合本质的合同自在和公正正义。
最终,从稳妥法中稳妥利益准则视点剖析。稳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财产稳妥的被稳妥人在稳妥事端发作时,对稳妥标的应当具有稳妥利益。”结合本案,案涉车辆现已运用近5年,实践价值显着低于新车置办价,而稳妥人仍以新车置办价收取保费,承认稳妥金额,显着违背稳妥利益准则。关于超越实践价值的部分,投保人并没有享有稳妥利益。依照稳妥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则:“稳妥金额不得超越稳妥价值。超越稳妥价值的,超越部分无效,稳妥人应当交还相应的稳妥费。”
关于稳妥车辆的实践价值,能否依照两边约好的折旧率核算,笔者以为,稳妥法第五十五条规则的车辆实践价值,实践是物的自身价值,与稳妥公司建议的合同约好的车辆价值并非同等概念,两者存在明显不同。在稳妥价值超越物的价值时,超出部分的稳妥价值才干无效,而不能依照稳妥条款约好的折旧率核算的价值承认是否超量稳妥。评价组织所作的评价陈述丢失实践便是依照物的自身价值所作的定论,与稳妥利益准则并不矛盾,故稳妥公司在物的实践价值规模内承当职责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