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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1:12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规则,能够得出公证具有三种根本的法律效能,即:1.依据效能,2.使法律行为收效的效能,3.强制履行的效能。因而,能够推出公证并不具有公示的效能。不能把公证等同于布告,公证仅仅针对特定人的。而布告则关于其他人来说法律上是默以为知道的,是针对一切人的。第三人关于公证的结果是不知晓的,公证自然是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
公证的产业约好能否对立债权人
不能
【案情】
被履行人林某于2011年11月向请求人李某借现金40000元,林某出具欠据一张,告贷到期后林某一向未归还。李某于2013年8月向法院申述,要求林某归还告贷。法院立案受理了以李某为原告,林某为被告的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经审查后判令被履行人林某归还请求人李某40000元及其利息,限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实行结束。判定书收效后,被履行人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则的期限内实行义务,2014年2月请求人李某向法院履行局请求履行要求林某归还4万元告贷及利息。在履行过程中,依据请求人的请求,法院追加了第三人林某的妻子邹某为被履行人,责令其连带归还李某的债款。邹某提出贰言称,其与林某(男)于2006年5月16日挂号成婚,二人于2006年5月12日在公证处对婚前产业进行了公证,一起对婚后产业及债款进行了约好,个人产业、个人债款都各归个人。一起,邹某供给成婚证一本,婚前产业公证书一份。
【不合】
公证的产业约好能否对立债权人?
第一种定见以为,公证的产业约好能够对立债权人,故本案贰言建立。
第二种定见以为,公证的产业约好不能够对立债权人,故本案贰言不建立。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详细理由如下: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规则,能够得出公证具有三种根本的法律效能,即:1.依据效能,2.使法律行为收效的效能,3.强制履行的效能。因而,能够推出公证并不具有公示的效能。不能把公证等同于布告,公证仅仅针对特定人的。而布告则关于其他人来说法律上是默以为知道的,是针对一切人的。第三人关于公证的结果是不知晓的,公证自然是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八条规则: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从上述法规能够看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夫妻两边具有效能。而只要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时分,才对第三人产收效能。而且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邹某提交了产业公证书,证明了与林某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进行了约好,而该约好只对夫妻两边具有效能,可是因为公证不具有公示的效能,邹某并不能经过公证书来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好。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邹某尽管供给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的公证书,可是因为公证不具有公示的效能,故邹某并不能证明第三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好。因而,公证的产业约好不能够对立债权人,故本案贰言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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