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被取保人重复担保该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1:07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规 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而且差异景象,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许监视居住、予以拘捕。由此,在因违背取 保候审规则而被没收保证金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再次以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被取保候审。笔者认为,此种立法规则不免有欠科学,也晦气于刑事诉讼活动的 顺利进行,其晦气结果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 再次以保证金担保不足以促进被取保候审人恪守取保候审规则。公安机关在第一次履行取保候审时,就现已奉告被取保候审人有必要恪守取保候审的规则以及违背此规 定应当承当的结果。因此被取保候审人对违背取保候审规则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的结果明显是明知的,而其依然无视此结果予以违背,阐明没收保证金这种晦气结果 对其并无满足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保证金担保并不能到达促进其恪守取保候审规则的作用。因此再次以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进行取保候审,明显不能避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再次违背取保候审的规则,然后难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
二、 或许导致司法实践中法令适用不公相等现象的呈现。同是违背取保候审规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济状况好的,则能够经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来免受愈加严峻的刑 事强制措施;而无力再次交纳保证金的,则或许由于提不出保证人而被监视居住或予以拘捕。这种差异对待的做法必定导致人们对法令公平的置疑。
因此笔者建议,关于采纳保证金担保而违背取保候审规则的被取保候审人,在没收保证金之后,应差异景象,责令其提出保证人、予以监视居住或拘捕,而不应以再次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再次取保候审。
一、 再次以保证金担保不足以促进被取保候审人恪守取保候审规则。公安机关在第一次履行取保候审时,就现已奉告被取保候审人有必要恪守取保候审的规则以及违背此规 定应当承当的结果。因此被取保候审人对违背取保候审规则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的结果明显是明知的,而其依然无视此结果予以违背,阐明没收保证金这种晦气结果 对其并无满足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保证金担保并不能到达促进其恪守取保候审规则的作用。因此再次以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进行取保候审,明显不能避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再次违背取保候审的规则,然后难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
二、 或许导致司法实践中法令适用不公相等现象的呈现。同是违背取保候审规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济状况好的,则能够经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来免受愈加严峻的刑 事强制措施;而无力再次交纳保证金的,则或许由于提不出保证人而被监视居住或予以拘捕。这种差异对待的做法必定导致人们对法令公平的置疑。
因此笔者建议,关于采纳保证金担保而违背取保候审规则的被取保候审人,在没收保证金之后,应差异景象,责令其提出保证人、予以监视居住或拘捕,而不应以再次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再次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