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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有错仍要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7:09
案情:2006年4月4日零时35分左右,死者刘小兵在被人用刀行凶刺伤后,被告高安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96120”指挥中心接警后派救护车将其送入该院紧迫抢救,之后收住院,定血型,告诉备血。被告中医院医务人员接医嘱即告诉血站送血,血站送了A型血后,医务人员发现送错了血,当即电话告诉血站换血,血站又送来了B型血,医务人员再次告诉血站换血,并当即派车到血站接血。2时20分进入手术室,3时35分开端输AB型红细胞,在进行手术医治过程中,刘小兵经抢救无效, 5时被宣告逝世。经公安局法医判定:死者刘小兵系被别人用锐器(水果刀)刺伤腹部致肝脏、胃损害,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逝世。之后死者家属以为被告医务人员作业极点不担任,严峻渎职,未能采纳及时有用的医治办法,对刘小兵的逝世有不行推脱的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58,000元,精力抚慰金2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被告请求医疗事故判定,市医学会专家剖析以为:1、刘小兵为多脏器(肝脏、胰腺及胃)严峻损害导致短时间急性失血性休克。2、患者入院后医方进行了活跃医治,输液、输血(共7000余毫升)等,并及时进行了手术,终因伤性危重,抢救无效逝世。3、患方以为,未及时输血延误了抢救,据现有材料,尚无满足根据证明患者未及时输血是中医院的差错所至。综上剖析:本例医疗胶葛,患者逝世系脏器严峻损害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所形成的,与医方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对该定论不服,请求上一级判定,省医学会专家剖析以为:1、本例伤者根据外伤史以及相关查看,失血性休克,左上腹部锐器(水果刀)刺伤腹部脏器(肝、胃,胰损害)之确诊清晰,医方选用输血、输液抗休克以及剖腹探查(缝扎止血,修补受损脏器)等处治办法契合医疗准则;2、 伤者伤情极端严峻、阴险:①从受伤数十分钟送至医院,生命体征不平稳,脉息150次/分,血压40/20mmHg,即呈现休克体现;②剖腹探查时发现腹腔出血量约6500ml;③从入院到逝世仅4小时左右,医方输血、输液总量共达7000多毫升。3、关于死因剖析:根据尸检,结合临床伤者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致死,伤者之死是因伤情极端严峻所形成的,非医疗差错所形成的,故专家组共同以为本起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4、以为医方未及时输血延误抢救根据缺乏。
    裁判:法院经审理以为,医院的行为尽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又的确存在两次拿错血的客观事实,因此有细微的差错,故判定由医院原告经济损失的10%即24,000元。
    点评:刘小兵被人用刀刺伤,经抢救无效逝世,原告有官僚求其以为有差错的被告中医院补偿。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判定以为本胶葛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两级判定均依照了法定程序进行,对其定论,本院予以认可。但该两级判定又以为没有根据证明未及时输血延误抢救是医方的差错,在医疗胶葛中,医方应承当自己无差错的举证职责,对该判定定论法院不予采信。刘小兵的逝世是多种原因形成的,属多因一果,其逝世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是被人刺伤而导致伤情过于严峻、阴险,致使抢救无效而逝世,但被告中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又的确存在两次拿错血的客观事实,因此存有细微的差错职责,其对刘小兵的逝世应承当恰当的补偿职责。
 作者: 高安市人民法院 雷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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