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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母女之间的共有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2:41
【案情】
孙某清与何某系母女联系。孙某清与老公离婚之后,4岁的何某便与母亲孙某清相依为命。何某参加工作后,劳动所得大部分交给了孙某清保管,仅在2006年2月至2010年7月期间,何某给了孙某清17万余元。母女在一起生活期间,收入一起消费,不分彼此。2005年7月,孙某清以个人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付出首付款131750元(其间运用母女一起收入71750元、银行贷款60000元),房产挂号在孙某清名下。孙某清原盼望找个上门女婿为其养老,何某未遂其意,为此母女俩产生矛盾。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子权属进行切割,既何某占80%,孙某清占20%。
【不合】
在该房子切割上,存在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按按份共有处理。应遵循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准则,何某与孙某清出资额不同,应按出资比例切割该房子。
第二种定见以为:按一起共有处理。两边未对该房子各自所占比例进行约好,且不能确认母女俩各自出资额,故按一起共有处理。
【剖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为: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则,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没有约好为按份共有或许一起共有,或许约好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联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享有的比例,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出资额确认;不能确认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结合本案剖析,孙某清与何某系家庭联系,《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则具有家庭联系的共有人,对不动产的切割扫除适用“按份共有”,如此规则首要根据维护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杂乱权力与责任联系。从权力视点考虑,何某在未成年之前享有了母亲孙某清对其进行抚育的权力,相同母亲孙某清在何某成年之后享有其奉养的权力;从责任视点考虑,孙某清在何某成年之前对其负有抚育责任,相同何某在成年之后对孙某清负有奉养责任。何某劳动所得尽管大部分交给了孙某清保管,但其间多少用于奉养?多少又用于购房?在他们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情况下,依照按份一切切割该房产缺少操作性。《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对第一百零三条作出了弥补性规则,即不能确认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即为一起共有。综上,该房子应当按一起共有处理,而不能按按份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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