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地上物产权证明的土地抵押是有效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7:48没有地上物资权证明的土地典当是否有用?
房子和土地是房地产的两大根本构成要素,关于两者联系,我国立法采纳房地一体准则。该准则着重两者天然特点上的不可分性,具有便利房地产的统一处理,削减因两者别离处置导致的胶葛等长处,但因两者在价值形状和法令形状上的可分性,跟着社会的开展,也造成了许多抵触,尤以典当环节最为难以处理,给当事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方带来了困扰。
案情摘要
1996年,奶牛场以名下土地运用权为工贸公司向信用社借款供给典当担保,但并未向处理典当挂号的房地产买卖处理中心供给地上房产的产权证明。
审理
《划拨土地运用权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及《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四十八条均规则,土地运用权典当应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资权证明。
法令要求典当人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资权证明,是因为土地运用权的典当,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随之典当。
实际中往往存在土地运用权属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不一致的状况,为防止典当人将别人一切的地上物同时典当,危害第三人利益,故法令要求典当人以土地运用权典当时,须供给地上建筑物资权证明。
本案中奶牛场用以典当的土地运用权的地上建筑物虽未处理产权证,但房产确归于该场一切,不存在危害别人利益问题,且房地产买卖处理中心对该场土地运用权评价时,评价价中不计房价,也未对其房产予以典当,故奶牛场在典当手续的处理上虽不符合规则,但房地产买卖处理中心已予以认可,并已进行挂号,不能以上述原因为由否定典当建立。
分析
法令要求典当人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资权证明,是为了防止典当人将别人一切的地上物同时典当,危害第三人利益。
如用于典当的土地运用权上的房产确归于典当人一切,不存在危害别人利益问题,典当人虽未供给地上物资权证明,亦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典当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