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利益衡量(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0:16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赛法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彼此抵触的法令规范,前者意在保持知识产权人的一种独占位置,而后者则意在约束或破除独占。深化一步调查咱们发现,二者其实是寻求相同的意图,即社会财富的增多。所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法是经过保护权力人合法权益、鼓舞技术立异来完成这一方针的;而反不正当竞赛法则是经过保护正当竞赛次序来完成该方针的。那么,怎么处理好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性权力与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联系?或许怎么和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联系、以确认知识产权在反不正当竞赛法系统中的位置呢?笔者以为,以利益衡量的办法作为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赛之间的桥梁(因为“利益”是全部立法活动的价值起点),是不错的挑选。一、微软独占案引发的考虑举世瞩意图微软独占案总算有了终审判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分化微软公司的判定,但一起保持了一审判定中所确定的“微软公司施行了搭售行为,是对著作权的乱用,构成对美国反独占法的违背”。该案本身及其判定成果给予咱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它向咱们提出了知识产权在构成独占中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范畴反独占的问题,促进咱们考虑商场竞赛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赛的联系问题。应该来说,知识产权法在推进技术立异和保护顾客权益方面与反不正当竞赛法是共同的,可是二者也存在着抵触。“知识产权是保护技术开发或发明、运营等正常进行的一种权力准则,它是和技术开发-工业-顾客组成的商场结构相对应的一种权力”。[1]知识产权有许多品种,基本上都是指竞赛者为阻挠其对手出售自己的产品或产品而具有的独占顾客的一种权力。所以,知识产权的获得本身就意味着权力人获得了一种独占位置。当权力人在法定规模内行使权力时,法令是要保护权力人的这种独占位置的;若权力人乱用其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赛法经过保护正常的竞赛次序而要完成的社会全体方针-本质公正和社会全体功率相抵触,那么此刻权力人的行为应遭到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调整,对该乱用行为进行约束。根据微软公司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极高占有率、高入门妨碍和顾客短少商业上明显的代替性挑选等现实,咱们能够毫无疑问地确定微软公司构成独占企业。可是,“微软依法获得的这种独占位置本身并不违法,构成违法的是它对这种位置的乱用”,[2]即微软公司施行了搭售行为-微软在与全球经销商签署排他性协议时明文规定,关于施行权的获得,是以被授权人向授权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购买施行著作权所有必要的质料、零件或其它不在著作权授权规模内的无著作权或有著作权保护的物品为条件的,尤其是其使用视窗95的授权契约,要求个人计算机制造厂商有必要附加装置微软的IE浏览器,作为微软持续供给视窗95的条件。因为此种搭售条款的约好,显然会发作“被授权人损失挑选的时机”、“被搭售产品的商场自由竞赛遭到按捺”等约束竞赛的作用。微软公司辩解道,其所受指控之行为是行使法令赋予的知识产权的成果、是着重竞赛和科技进步。而一审法官杰克逊指出,“微软占有的商场份额过大,且其对商场的占有是经过对参加竞赛设置过高要求完成的;因为这种参加竞赛的妨碍,顾客短少对产品的可挑选性。而阻止竞赛也就阻止了技术立异”。[3]微软的搭售行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乱用,也是底子违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意图的,但知识产权法本身无法处理这个问题;只要经过反不正当竞赛法的约束和制裁,才干完成保护正常之竞赛次序的意图。由此可知,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赛法在寻求相同方针的一起挑选了不同的途径;并且二者有必要和谐起来,才干在商场竞赛中使得技术开发和立异活动真实完成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财富添加的方针。现在,问题的要害就在于经过何种办法能使二者彼此和谐-即“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力本身的规模、或对商场带来不该有的约束而应遭到反不正当竞赛法的制止”应以何规范来衡量呢?笔者以为,因为法是为处理社会现实中发作的纷争而作出的基准,成为其目标的纷争不管何种意义上都是利益的敌对和抵触。因而,归根到底地说,任何一种法令都是环绕“利益”而打开的。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赛法也不破例,它们都是在寻求一个“利益支点”,使得其所调整的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系到达一种平衡。因而,“利益衡量”是处理前述问题的有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