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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9:01
5月21日,受主办方约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榜首巡回法庭党组成员、主审法官、资深商事审判专家刘敏做客深圳法治论坛,结合实务事例与现场400多名听众畅谈“不良财物办理和处置中的法令问题”。
活动结束后,不少现场听众意犹未尽,纷繁联络咱们,期望主办方能供给刘敏法官的演讲稿及现场PPT。
经刘敏法官授权,本微信号推送刘敏法官关于“金融不良财物办理和处置中的法令问题”演讲稿全文及现场PPT。
咱们下午好!假如从商场、从金融职业的视点谈不良财物办理和处置问题,郭总的讲话或许会更贴题一些。今日我首要从司法的视点,就与金融不良财物处置相关的法令问题谈一点自己的观点。这个论题触及面很广,我分三部分谈。
(一)特色和准则
审理涉方针性不良债款案子,涉金融体制变革,往往有较强方针性。根本准则包含:
1、支撑国家金融体制变革,下降处置本钱,保证不良财物处置作业顺利进行。这更多表现前期国家方针;
2、避免国有财物丢失,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稳,这更多表现后期国家方针。
当然跟着金融体制的变革,后期有了许多纯商业性的不良财物处置,包含现在投行所进行的纯商业性的不良债款出资、办理和处置,也包含除了金融不良债款以外,其他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款的处置。
2.《关于国有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财物案子交纳诉讼费用的告诉》(法〔2001〕156号)
关于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财物的进程中提起的有关诉讼,清晰规矩诉讼费可以折半交纳到2006年2月28日。
3. 《对<关于贯彻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说有关问班的函)的答})(法函【2002] 3号)
这部分前面我现已谈过,不再赘述。
4.《关于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处置银行不良财物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法发[2005]62号)
国有商业银行(包含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财物办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许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款一起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赞同,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持续承当担保职责。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赞同的约好,对债款人转让债款没有约束力(职责不加重说)。
(二)关于审理触及金融不良债款转让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
在上述相关规矩中,内容最多的应该是第七个《关于审理触及金融不良债款转让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这也是现在用得最多的司法方针,这个规矩比较全面体系地处理方针性不良债款转让中相关问题。
下面我就这个会议纪要向咱们简略做一个介绍,触及金融不良债款转让作业案子座谈会前期是方案拟定司法解说的,后来转为会议纪要这种相对灵敏的司法方针。参加座谈会的单位一共9家,除了最高法院以外,还包含全国人大法工委、政法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触及金融不良债款转让首要触及三方面问题。
会议纪要开宗明义地确认了几个准则,这几个准则十分重要,我方才提到的考虑要素在准则中都有表现。
榜首个准则是坚持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准则。这个准则是从服务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于金融体制变革,服务于中心方针的贯彻实施这个视点来考量的,是一个首要的准则,所以触及到不良债款的处置的案子,审判要与方针坚持根本一起的方向。
第二大准则是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安稳准则。这个准则考虑到员工的利益。许多不良债款转让今后,在历史时期构成的债款债款联系,当债款人也是国家的,债款人也是国家的,担保人也是国家的,乃至许多担保人也是政府让相关企业互保的。在这种布景下所构成的商事法令联系跟一般状况下的商事法令联系仍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在处理这些历史问题的时分,尤其是当债款人现已从国有的银行变成财物办理公司,这种状况还好,还在国有的范围内,又从财物办理公司转让给私有的商场主体的时分,多手转让今后,当最终商场化的主体作为债款人向债款人建议权利,而许多国有企业和担保人现已到了破产的边际,这时分胶葛怎样处理?是不是依照一般的民商事法令联系处理?特定的历史时期布景要不要考虑?员工的生计利益要不要维护?咱们在面临民商事胶葛进程中,在许多利益发作冲突的时分,不论是拟定相关的司法解说、司法方针仍是个案审理,都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准则,叫生计利益永久高于商业利益准则。许多法令的拟定和法令规矩的设定都有必要考虑这个要素,当生计利益和商业利益发作冲突的时分,生计利益必定是要优先考虑的。关于这个准则不管法令的规矩是否清晰,在个案处理的时分法官都应该有这样的思想,想办法妥善处理问题。
第三个准则是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准则。与商场经济兴旺的西方国家比较,我国经济发展改变很大,所以当你简略地寻求法令作用的时分,很或许处理出来的成果社会上大多数人是承受不了的,乃至以为你处理的成果是十分不公平的。所以在案子进程中要把这两个准则相结合,一旦触及到假如严厉适用法令社会作用就或许欠好的时分就要想办法变通。
第四个准则是坚持调停优先,调判结合。能调的尽量调,尽最大或许的调。有的案子简略依照法令根据判,处理作用欠好,判可以判,判完也必定不错,法令作用是有的,可是社会作用十分欠好,怎样办呢?许多案子就要尽量压服当事人调停,但调停不了的该判也就判了,可是判了今后在实行中还得接着调。
1.处置准则
咱们在榜首部分介绍了方针性的不良债款处置,跟着年代的法治,方针性的不良债款现已越来越少,其时更多的对错方针性的不良财物处置,尤其是一些新式的财物公司,不局限于本来四大财物办理公司,包含本来的四大财物办理公司在事务上也渐渐拓宽。以上所说的问题都是方针性的特别规矩。有人问这些规矩能不能延伸到其他的不良财物处置中来?准则上不会延伸的,特别时期拟定的特别规矩,只针对特别的金融不良财物的处置给的特别方针。除了这些方针性的不良债款处置以外,假如到了商场化的不良债款处置的时分所用的法令根据或许便是现有的民商事法令和相关的司法解说,而不是当年适用方才所列的特别规矩。
2.处置方法
非方针性的不良财物处置方法许多,或许一起跟许多法令联接,我企图作一个罗列,但不必定可以尽头。
比方处置方法中提到债款重组,债款重组要放到法令层面的话便是债款清偿,债款清偿包含现金清偿和以物抵债,假如没有到诉讼程序法官是不会关怀的。咱们洽谈的进程到了诉讼傍边便是调停和宽和的内容,比方申述了,追收债款去了,法官在调停进程中怎样让债款人拿出钱来归还,还多少,把息免了,或许本金稍微少一些,这就得转化思路,看在哪个环节中发作问题。
然后将债款转为本钱的方法,便是咱们说的债转股。假如从司法的视点来说债转股的协议签定了,发生胶葛了,实行进程中有人反悔了,针对债转股自身发生胶葛了,对法院来说便是合同胶葛,要详细评论债转股的协议是否有用的问题。实务中的处置方法转化到司法程序往往还需要有一个进程。
不同的不良财物处置方法,往往和不同的法令联接。跟司法有关的,榜首是债款追索,这个或许触及到债款、债款联系的确定,根本现实的确定,诉讼时效的确定,法令的适用,或许会和相关的民商事法令联接。第二是担保联系,包含人保和物保,跟《担保法》和《物权法》联接。
第六是破产与重整问题,实行不能要跟破产联接,现在许多人不了解《破产法》,或许不愿意了解。在实行不能,债款人的确不能还账的时分,配套的法令准则是有的。关于债款人来说,逐利是商人的赋性,但假如你遇到特别状况的时分也要考虑实行不能的时分怎样使用破产手法来最大化地完成自己的权利维护,这是有准则组织的。比方民诉法司法解说规矩:法人作为被实行人的,参加分配准则撤销。作为法人的债款人,假如你现已处在轮候查封的方位上了,或许你的债款还没有到期,而债款人的有用的产业又现已存在多轮查封了该怎样办?假如你等着债款到期再去追偿,债款人的产业或许早就处置结束了,你只能尽快地想办法发动破产程序直接叫停前面的实行,把蛋糕留下来咱们一起共享,而不是白白看着前面的债款人单独享受,这是相关准则联接的问题。 触及重整中的不良财物处置问题,当企业呈现破产原因,进入重整程序了,怎样在程序中经过债款减少,包含债转股等方法完成自己的债款?咱们不要以为关于破产程序下的债款就不抱期望了,现实上有许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后,债款人关于自己权利的完成是很满足的。咱们就碰过这样的事例,债款人其时关于重整方案草案规划用股权来抵债并不承受,最终法院发动了强批程序,成果重整方案实行结束股票复牌后股价大幅上涨,债款人获得了丰盛的利益。
1.合同效能问题。我试着学习了《我国银监会关于标准金融财物办理公司不良财物收买事务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其中有如下关于“不得”的规矩。《告诉》榜首条规矩财物公司收买不良财物要严厉遵守实在性、洁净性、整体性准则,经过评价进行公允定价,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平等正式文件外再签定其他的合同,不得设置任何隐性的协作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职业金融机构躲避财物质量监管供给通道。一旦提到“不得”,当事人在发作胶葛的时分就或许说这个合同违背了法令的禁止性规矩因而合同无效。此外,在不良财物转让的正式合同之外又签定了别的的合同,这便是咱们常常在案子中看到的阴阳合同,表面上为了契合什么要求签一个合同,私底下见不得人的还有一个合同,那是实在意思的表明,这种状况会不会影响合同效能?这些问题关于现在的商事审判来说绝大多数或许都不会确定为无效,这跟整个司法改变有联系。放到90年代,或许21世纪初的时分,其时国家公权利对私权利干涉较多的时分常常会以这些“不得”、“有必要”、“应当”作为合同效能确定的根据。但恰恰这几年的变革,包含《合同法》司法解说和相关根据的出台,这个思路都在发作改变。关于合同效能自身,现在更多的是考虑尊重当事人的志愿,哪怕是关于《合同法》中规矩的违背法令法规和禁止性规矩的,也对这一款做了约束解说,并不必定是违背了禁止性规矩的合同就必定无效,还要区别合同违背的是效能性的强制性规矩仍是办理性的强制性规矩,这种解说空间是十分大的。所以关于曾经咱们所说的阴阳合同名为什么,实为什么等等都会发生争议,法官之间也会发生争议,但许多状况不必定会直接确定合同无效。我方才读的“告诉”自身并不是法令根据,《合同法》规矩只要违背法令或行政法规,才或许影响合同效能。银监会出台的相关规矩性质上或许归于部门规章,一般是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合同效能的法令根据的。哪怕是在法令或许行政法规中清晰写着“不得”和“有必要”字样,也要区别条文是为效能性的强制性规矩,仍是办理性的强制性规矩来决议合同效能。所以在这种状况下,告诉中的“不得”更多的是要回到内部职责追查问题,对合同效能自身是没有影响的。
3.撤消的问题。撤消是工商部门撤消法人的营业执照,仅仅不让他进行经营活动了,这个法人仍是存在的,这个法人有或许还能百分之百地归还账款,也有或许不能百分之百归还了,这要跟相关准则联接。金融范畴的概念在司法环境下必定要整理清楚,法官的特色是不管什么胶葛来了法院,法官都会问你:到底是什么事?当事人是不能简略只用一个核销概念阐明问题的,在不同语境下用的概念纷歧样,内容是天壤之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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