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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在未过户前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5:47

一、案情:
朱某系苏F-31287小卡车车主,于2000年9月13日向稳妥公司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职责险,补偿限额10万元,稳妥期限自2000年9月14日零时起至2001年9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01年5月,陈某出资8000元向朱某购得苏F-31287小卡车,但未处理过户手续。2001年6月27日,陈某所雇驾驭员刘某驾驭苏F-31287小卡车行至桃元镇某路段时,与石某所骑自行车相撞,致石某受伤。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端调处科确定刘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石某于2002年2月向法院申述,要求朱某、刘某、陈某承当补偿职责,后撤回对朱某、刘某的诉讼恳求。法院于2002年6月10日判定陈某补偿石某62632.67元。
朱某于2002年7月向稳妥公司提出恳求,要求稳妥公司对稳妥事端予以补偿。稳妥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拒赔告诉书,以为苏F-31287小卡车被转让给陈某,朱某未告诉稳妥公司,亦未处理修改手续,稳妥公司有权拒赔;且补偿职责人是陈某,朱某没有承当补偿职责,故稳妥公司回绝补偿。朱某于2003年4月7日向法院申述,要求法院判令稳妥公司按照机动车稳妥条款规则补偿85%的丢失即53237.77元。
二、审理:
法院经审理以为,《稳妥法》及稳妥合同所附的《机动车辆稳妥条款》均规则: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稳妥车辆转卖、转让别人,被稳妥人应当事前书面告诉稳妥人并恳求处理修改。不然,稳妥人有权回绝补偿。苏F-31287小卡车已发作转让的现实,但朱某未告诉稳妥公司,亦未恳求处理修改手续,稳妥公司有权拒赔。其次,稳妥法的基本准则之一是丢失补偿准则,即对被稳妥人的实践丢失进行补偿。法院判定实践占用人陈某补偿受害人丢失62632.67元,朱某并没有承当补偿职责。因而,朱某没有丢失,就谈不上对其丢失进行补偿的问题。稳妥公司拒赔于法有据,应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之规则,判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被告稳妥公司补偿53237.77元的诉讼恳求。
案子受理费2140元由原告承当。
判定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剖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机动车生意属要式法令行为,其一切权的搬运不以交给为标志,而以处理过户手续为标志。朱某和陈某达到生意协议,卖方交车、买方付款,只需还未处理过户手续,就只能阐明生意合同有用并已进入实行阶段,但车辆的一切权未发作搬运,苏F-31287小卡车依然归于朱某一切。因而,朱某无需告诉稳妥公司处理修改手续,稳妥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建立。
另一种定见以为,朱某和陈某达到生意苏F-31287小卡车协议并已实行,小卡车实践已由陈某操控。没有处理过户手续只是发作不对立好心第三人的效能,并不影响两边生意的现实。据此,朱某转让苏F-31287小卡车未告诉稳妥公司并恳求处理修改手续,违背了稳妥合同的约好,稳妥公司有权拒赔。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朱某与陈某之间转让车辆未处理过户手续,这以结果怎么;二是朱某对该车是否还具有稳妥利益。
一、稳妥合同是否可伴随稳妥标的的转让而移转稳妥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关于标的所存有的一种利害联系,因标的的存在而获益,因标的的毁损而遭受丢失。产业稳妥中,稳妥利益常常因稳妥标的的转让而搬运,但稳妥合同在稳妥利益与稳妥标的搬运后是否应对稳妥标的受让人持续发作效能,各国法令有不同规则。详细可分为两说:1、不能够随标的移转说,该说以为稳妥合同是采对人主义,所以除还有规则外,稳妥合同不因标的移转而移转。奥地利即持此态度。因稳妥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其以稳妥人对特定投保人的诚信信任为根底,稳妥利益搬运后,原合同投保人即因丢失稳妥利益而致合同失掉效能,稳妥利益受让人因未取得稳妥人的赞同,不能当然继受原合同。2、能够伴随标的一起搬运说。该说以为稳妥合同是采对物主义,所以除还有规则外,合同在标的移转后,仍为继受人、受让人之利益而存在。在稳妥合同的稳妥期间未过期,以法令规则将其效能延至受让人。德国、法国均持此说。
我国《稳妥法》第33条规则:稳妥标的转让应当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持续承保后,依法改变合同。可是货物运输合同和还有约好的合同在外。《机动车辆稳妥条款》第26条、第30条亦规则: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稳妥车辆转卖、转让、赠送别人、改变用处,被稳妥人应当事前书面告诉稳妥人并恳求处理修改。被稳妥人未实行该职责的,稳妥人有权回绝补偿或自书面告诉之日起免除稳妥合同。从上述规则看,我国采用了英美法系的属人道准则。即车辆稳妥合同的转让,有必要取得稳妥公司的赞同,受让人不能当然继受原合同,这是一般合同转让的要求,更是产业稳妥合同法令性质的体现。
二、车辆转让未处理过户手续,结果怎么?
2000年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挂号办法》规则:已注册挂号机动车的一切权发作搬运,且原机动车一切人和现机动车一切人的住地点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处理过户挂号。现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处理转出挂号和转入挂号。但法令没有清晰未处理过户挂号的法令结果。
从民法原理看,由于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能,当事人在建立、移转或改变物权时,有必要将物权变化的现实经过必定的公示办法向社会揭露,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化的状况,以防止第三人遭受危害并维护生意安全。物权公示的方法有两种:挂号和交给。不动产品权改变一般都须挂号。关于挂号的效能,各国规则不同,有挂号要件说和挂号对立说两种理论。挂号要件说,是指不动产品权变化未经挂号就不发作法令效能。挂号对立说,是指不动产品权变化未经挂号,只能在两边当事人之间发作效能,不能对立第三人。我国对不动产品权的变化,除法令、法规有特别规则外,一般采用挂号对立说。此外,对部分特别的动产,如航空器、船只、机动车辆等,我国立法也要求选用挂号的方法予以公示,挂号是对立第三人的要件,即未经挂号,不得对立第三人。
在挂号作为对立第三人的要件的景象下,挂号与生意自身是区别开的。由于挂号是针对民事权力的变化而设定的,它与物权的变化联络在一起,是一种物权变化的公示方法。挂号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在挂号之前,当事人就不动产的移转已达到合意,合同联系就现已建立并收效。已然合同现已发作了拘束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背合同都应当承当违约职责。物权法采用挂号与生意分隔的观念,有利于充沛鼓舞生意,促进市场经济的开展。
本案中,朱某与陈某达到转让车辆的意思表明,卖方交车、买方付款,关于朱某与陈某二人而言,生意行为已完结且对两边具有约束力。但由于法令要求转让行为是要式行为,未经过户,不具有公示的效能,即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朱某对苏F-31287小卡车是否具有稳妥利益稳妥利益是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具有的法令上供认的利益。根据稳妥法原理,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应当具有稳妥利益,假如投保人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直接的法令结果便是稳妥合同无效,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无权再向稳妥人恳求补偿。
以稳妥利益的存在作为稳妥合同建立的要件,这是稳妥的本质所决议的。稳妥合同是射幸合同,投保人购买稳妥后能否取得稳妥金的赔付取决于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稳妥事端是否发作。正由于稳妥合同具有这一特性,为了防止不法之徒运用别人的产业或人身进行赌博而获利,防备道德危险的发作,各国立法一般都将稳妥利益准则作为稳妥合同收效的条件。假如答应没有稳妥利益的人用别人的产业或生命作赌,一旦发作稳妥事端,投保人就能够不遭受任何丢失而取得稳妥补偿,稳妥就失掉了补偿丢失的含义而沦为赌博。
本案原告在投保时,是投保车辆的一切权人,当然对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其稳妥合同是有用的。可是,投保时有稳妥利益,不等于投保人一直对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在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期内,稳妥利益有或许丢失,如将稳妥标的转卖、转让、赠送别人,投保人就不再对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除非是告诉了稳妥人并恳求处理修改。
稳妥标的物转让时,既包含稳妥标的物之一切权移转,也包含与一切权相似的物权和其他权力的搬运。可是,关于不动产的稳妥在生意合同缔结后,一切权移转前发作危险,其危险担负,有以为以挂号为准,并不是确论。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在标的物交给之前由出卖人承当,交给之后由买受人承当,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即,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在标的物交给时起,危险担负移转于买方为通说,除非法令还有规则或当事人还有约好。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则了物之管理人职责,即:“一个物的管理人,要对物所形成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该条规则成为法官处理交通肇事案子的法令根据。法官以为,轿车给别人形成危害,轿车的管理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陈某所雇驾驭员给石某形成危害,法院判令由车辆的实践占有人承当补偿职责,正与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的精力及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则的原理相一致。因而,稳妥合同上的利益,其归属,应以标的物危险之归属为准较契合公正准则,即以标的物是否交给作为判别规范。
本案中,朱某与陈某达到生意协议,朱某交给了苏F-31287小卡车,该车实践由陈某操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陈某承当,朱某不承当物上危险,也就丢失了物上利益,稳妥利益随之丢失。
四、稳妥车辆转让,投保人应实行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稳妥条款》第26条规则进行剖析,“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稳妥车辆转卖、转让、赠送别人或改变用处,被稳妥人应当事前书面告诉稳妥人并恳求处理修改。”本质是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问题。稳妥合同改变也应遵守合同改变的准则——当事人两边洽谈赞同。假如发作规则所指稳妥标的转让的现实,投保人未恳求修改,一方面不或许发作稳妥合同改变的结果,受让人不或许替代原投保人的位置;另一方面,对原投保人来说,面临着因失掉稳妥利益或未实行照实奉告对稳妥事端的发作有严重影响的现实的职责,稳妥人拒赔或免除稳妥合同的危险。因而,“事前告诉”实践上是投保人应当实行的照实奉告职责,“修改”是对稳妥合同的改变,两者对投保人在稳妥事端发作后能否取得稳妥人的理赔有严重影响。
本案中,朱某与陈某之间发作了车辆生意的现实,苏F-31287小卡车实践由买受人陈某所操控运用,朱某对稳妥车辆丢失了稳妥利益,朱某未按规则告诉稳妥公司,亦未恳求修改,稳妥公司拒赔,于法有据,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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