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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8:19

什物国债会集保管事务(暂行)规矩
【公布单位】 财政部
【公布日期】 19970609
【施行日期】 19970815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什物国债的保管事务,促进国债商场的健康发
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保管处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保管方法
》)的规矩,制定《什物国债会集保管事务(暂行)规矩》(以下简称本
规矩)。
第二条 什物国债保管事务遵循“券帐分担”的准则进行处理,以确
保什物国债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规矩所称什物国债是指由财政部发行未到期兑付的有什物
券面的无记名国债。
第四条 什物国债保管事务参与者包含中心结算公司、管人、保管库
、署理组织及其客户。
第五条 中心结算公司是指中心国债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它是经
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建立的为全国国债商场供给一致保管、结算服务的非盈
利性公司。中心结算公司依据财政部授权,担任全国国债的一致保管和结
算服务。
第六条 保管人是指经中心结算公司审阅,并报财政部核准的,可经
营国债事务的金融组织;依照法人担任制,保管人的分支组织在从事保管
事务中的法律责任均由其法人承当。
第七条 保管库是指受中心结算公司托付收存什物国债并担任处理的
银行。
第八条 署理组织是指受中心结算公司托付,对进入保管库的什物国
债进行帐户记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证券挂号组织。
第九条 客户是指享用什物国债保管服务的组织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十条 保管是指客户按本规矩的要求,将什物国债经过保管人送交
中心结算公司指定的保管库入库保管,由中心结算公司指定的署理组织登
记入帐,并由中心结算公司对债务一致注册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保管印鉴是指署理组织依据与保管人签定的协议中,按中
央结算公司的有关要求、并在中心结算公司存案、专门用于为保管人处理
什物国债存取事务而刻制的印章,包含:保管人称号、保管代码等内容。
第十二条 混合保管是指什物国债进入中心结算公司会集保管体系以
后,客户如提取什物国债,中心结算公司不确保提交与该客户存入时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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