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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记名公司债与不记名公司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1:38
法令上区别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债券的发行。
我国《公司法》第169条规则,公司发行记名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债券持有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债券持有人获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法;债券的发行日期。而无记名债券的发行手续更灵敏,流转更便当。
二是债权人的维护。
记名债券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而无记名债券为不要因债券,持有债券者即被法令推定为合法的占有者,除非证明债券持有者在获得债券时有重大过失。因而,无记名债券假如被盗、丢失或许灭失时,无法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并补发新债券。
三是债券的转让。
我国《公司法》规则,记名债券的转让有必要满意两个条件: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法或许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才可处理过户手续。债券受让人未处理上述过户手续的,其转让只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作效能,对公司无法令拘束力,公司依然只与转让人发作债权债务联系。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作转让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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