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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东营华城**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8:48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相成,男,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永胜村农民,住该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托付代理人:苑国强,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托付代理人:孙玉庆,男,1943年10月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广饶县城北环路3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华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东营市青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铭,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郭立顺,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托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张兴孝,男,1937年7月7日生,汉族,垦利县西宋乡草场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孙相成因土地租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3)垦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相成及其托付代理人苑国强、孙玉庆,被上诉人的托付代理人郭立顺、臧成文,原审原告张兴孝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0日,被告东营华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为甲方与乙方东营市黄河口高粱纤维栽培基地签定了《土地租借协议》。合同约好:“一、租借面积10000亩(测量为准),租借时刻自2003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租借价格(人民币):2003年:每亩20元、金额20万元。……二、交款方法:1、签定协议时交押金2万元。2、2003年的租借费在2002年10月30日前交5万元;2003年元月20日前交8万元;2003年4月30日前交5万。……违约责任:乙方:十四、违背本协议第二条,甲方有权回收土地,已交租金不予退回,并补偿给甲方形成的经济损失”。在合同的落款处,除加盖了甲、乙两边的公章外,还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铭及原告孙相成的签名。合同签定后,两边即进行了实行。自2002年10月2日至2002年11月13日,孙相成分五次共交纳土地租借费64500元。被告将土地交给孙相成,但两边对交给的土地亩数未实践测量。2003年5月13日,被告以原告未按协议交纳土地租借费为由,向原告送达了《奉告书》,停止两边签定的《土地租借协议》。2003年5月14日,原告收到了该《奉告书》。2003年10月31日,二原告诉至原审法院,恳求供认被告的停止合同奉告书无效;判令被告持续实行合同,再交给土地7000亩;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庭审中,原告孙相成供认被告其时不同意与个人签定土地租借合同,只和公司或基地签合同,所以才暂时起了一个东营市黄河口高粱纤维栽培基地的姓名来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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