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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已经办理了过户 还能被追回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5:37

本案中,宝山法院直接断定房子权力康复至苏阿婆,值得商讨。因房子已归第三人一切,该第三人为好心获得,其获得产权应当合法有用。因而只能由苏阿婆儿子向其承当补偿职责。即便判定康复产权也应当追加第三人出庭。在第三人不知情,没有机会向法庭陈说定见的状况下就被掠夺了产权,明显不公平。
事例买进公证过的房子 未料产权被吊销 状告公证处赔5万元被驳回      因为经过公证,使滕先生配偶义无反顾地买下房子并顺畅地成为产权人。可是,因为房子实在的产权人不是卖房人,致买卖合同被法院吊销,滕先生产权人资历得而复失。一来一去,滕先生配偶以为公证处的误导使他们在买房过程中丢失巨大,故诉请闵行区公证处补偿丢失5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了驳回滕先生配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定。
买下已公证的房子    上一年1月6日,潘先生配偶欲卖房,特带上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材料至闵行公证处请求处理托付书公证,以证明房子是自己一切的等状况。公证员向制作了招待笔录,具体询问了处理托付书公证的目的,托付事项、托付期限、是否清楚托付书公证的法令结果等状况。公证处在查明房子挂号的产权人确实为潘先生的状况下,2天后出具了公证书,内载:兹证明潘先生配偶到我处,在《托付书》上盖章等内容。托付书主要内容为:托付温某处理潘先生配偶共有的宝山区春雷路上的一套房子的出售及相关事宜,包含签定房子买卖合同、买卖、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以及代付相关费用等。    2007年5月28日,温某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春雷路房子出售给滕先生配偶。在办好产权改变手续后,上一年5月29日,滕先生配偶经核准成为春雷路房子产权人。房子产权得而复失    可是,房子的归属发生了意料之外的改变。上一年7月13日,潘先生的母亲苏阿婆申述至宝山区法院,要求承认潘先生配偶与滕先生配偶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房子权力挂号康复为苏阿婆一切。宝山区法院于11月14日作出判定,确定潘先生经过假造材料获得原挂号在苏阿婆名下的春雷路房子产权无合法根据,应予返还,并判定春雷路房子权力挂号康复至苏阿婆一切。判定收效后,苏阿婆至房地产挂号部分处理了相关的改变手续,春雷路房子现挂号的一切人为苏阿婆。要求补偿不被赞同    房子买进并挂号了产权,又被法院吊销,滕先生配偶满腹冤气。滕先生配偶以为,是公证书的误导使他们对所购的房子归于潘先生毫不怀疑。所以,他们毫不犹豫地将闵行区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补偿丢失5万元。滕先生配偶称,因为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未对所需文件之一的房子户籍材料进行必要的审阅,存在差错,而自己因信任公证书而进行房子买卖买卖,并因而遭受购房款丢失19万元,对此公证处应承当必定的职责。    闵行公证处不赞同诉讼请求。称已对当事人的身份及房子产权挂号状况作了必要的检查,其在处理公证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差错,未对滕先生配偶形成丢失。公证处不是侵权人    法院以为,公证处在处理公证手续之时,潘先生系春雷路房子产权证载明的权力人,公证处根据不动产挂号的公示公信效能,以为春雷路房子系潘先生配偶的共有产业,从而承认潘先生配偶具有托付出售房子的处置权并无不当。托付书上的印章系潘先生配偶在公证员面前所盖,公证员已对两人的有用身份证件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招待笔录以清晰其是否具有托付别人出售房子的实在目的并清楚托付书公证的法令结果,在承认无误后刚才出具公证书。由此可见,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时已尽到了慎重的检查职责,并无差错,其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至于两边争议的春雷路房子内的户籍状况并非公证的事项之一。滕先生配偶未获得春雷路房子产权因而遭受购房款丢失的实在原因系潘先生的无权处置,故直接侵权人为潘先生,故滕先生配偶可向其建议侵权职责或违约职责。公证处的公证行为与滕先生配偶的丢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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