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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祸可不可以被判两次事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5:38

一同事端可不可以被判两次事端
市民纪某夜间骑自行车横穿308国道途中,先是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后又被一辆通过此处的小卡车轧过,纪某经抢救无效逝世。近来,城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定,第一次事端中撞倒纪某的出租车司机及其车主承当3成补偿职责,而第2次事端中轧过纪某的司机及其车主承当7成补偿职责。
2005年11月25日夜间10时许,家住城阳流亭大街的纪某,醉酒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穿308国道一路口时,被矫某驾驭的出租车撞倒;几分钟后,倒在路上的纪某又被战某驾驭的小卡车轧过,后经抢救无效,纪某于当天逝世。
通过现场勘验,2006年1月6日城阳交警部门作出事端确定,将这次事端分为两次事端:司机矫某应承当第一次事端的首要职责,骑车人纪某应承当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在第2次事端中司机战某承当悉数职责,纪某不承当职责。后经法院审理以为,在第2次事端中,司机战某是导致纪某逝世的直接原因,因而法院判定战某及其车主承当7成民事补偿职责,共补偿经济损失95291元;而第一次事端中的司机矫某及其车主承当3成民事补偿职责,补偿经济损失40839元。
法院作出判定后,两位闯祸司机及其车主都表明对判定成果不服。矫某以为自己其时的车速并未过快,没有将纪某撞伤,仅仅是撞倒,所以自己并无差错,第2次事端才是导致纪某逝世的首要原因,因而,矫某以为自己不该对纪某的逝世承当职责。而第2次事端中的司机战某则以为,自己驾车行进至事发地址轧过纪某时,纪某现已逝世,因而自己不该承当任何职责。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通知记者,本案中,两位闯祸司机尽管没有一起过错,但两人别离施行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引发同一危害结果,因而,应当依据两人过错的巨细或许原因份额来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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