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工伤保险7月1日起与天津市接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5:51曾经在天津市开发区作业的参保人员所享用工伤保险履行的是独自的规范。29日,记者从天津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得悉,天津市开发区工伤保险自 2004年 7月 1日起将与天津市工伤保险方针并轨。并轨后,凡 2004年 7月 1日后在开发区初次参保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费率履行国家及天津市工伤保险的现行规则。从 2004年 7月 1日起,对参保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规范也将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但规则若因调整形成待遇下降的,则不作调整。 并轨后缴费基数与费率履行天津市现行规则 2004年 7月 1日前已在开发区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在 2004年 12月份前 (含 12月份 )不作调整。自 2005年 1月起,一致按国家及天津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则从头承认缴费基数与费率。凡 2004年 7月 1日后在开发区初次参保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费率履行国家及天津市工伤保险的现行规则。 工伤确认及工伤待遇也要一致规范 关于工伤确认规模、工伤申报期限、工伤确认程序、装备辅佐用具的承认以及劳作能力判定的相关方法,开发区从 2004年 1月起一致履行国家及天津市的工伤保险方针法规。自 2004年 7月 1日起,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规范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罢工留薪期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自 2004年 1月 1日起,员工罢工留薪期的承认一致按《天津市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管理方法》履行,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 榜首, 2004年 7月 1日前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并按原开发区工伤保险方法的规则正在享用工伤医疗期补助的,开发区工伤保险基金将持续付出原待遇,直至罢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在发放工伤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时可扣除由开发区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部分,若员工的实践薪酬低于开发区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拘留差额部分。 第二, 2004年 7月 1日后员工发作工伤,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罢工留薪期薪酬福利待遇的,开发区工伤保险基金给予恰当补助 (罢工留薪期有必要满整月,不满整月的部分不予补助 ),规范为 480元 /月,补助发放截止到 2004年 12月 31日。用人单位发放工伤员工薪酬福利待遇时,可扣除开发区工伤保险基金补助部分。 供养亲属抚恤金付出份额不变 自 2004年 7月 1日起,因工逝世的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付出基数由天津市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规范调整为工伤员工自己受伤前 12个月养老保险均匀月缴费薪酬规范,付出份额不变。若因调整形成待遇下降的,则不作调整。 2004年 7月 1日今后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规范按现行国家及天津市工伤保险规则履行。 2004年 1月 1日前未参保有说法 因为开发区从 1993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因而关于自 1993年开发区实施工伤保险之日起至 2003年 12月 31日,本应参与工伤保险而实践未参与的用人单位,员工在此期间发作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付出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