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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计件工资加班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1:37

经历过中秋和国庆那个史上最杂乱的假日,现在应该对加班费得核算小有心得了。
这月薪酬者的加班费我们是能够清楚的核算出来,不过要是薪酬是 计件薪酬又该怎么核算加班薪酬?
李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作业,公司对缝纫岗位实施的是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和计件薪酬制度,规则员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薪酬20元。李某一般每月薪酬为1200元左右,功率高时能够得到1600元左右。
08年3月,公司由于需求赶制一批时装,在李某现已到达规则的作业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员工自己洽谈,组织李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
往后,公司以李某每月薪酬12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均匀小时薪酬规范,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薪酬。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由于在加班期间,她急公司之所急,作业非常尽力,作业功率与平常最高相仿,因而她认为公司应该以每月1600元为基数核算加班薪酬,或许至少以均匀月薪酬1400元为基数。
为此,李某向有关组织咨询,期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怎么确认她的加班薪酬核算基数。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怎么确认李某的加班薪酬核算基数?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关于核算加班加点薪酬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公布的《薪酬付出暂行规则》(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则:实施计时薪酬制度的岗位,核算和付出加班薪酬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好的劳动者自己小时薪酬规范;核算和付出加班薪酬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好的劳动者自己日或小时薪酬规范。实施计件薪酬的劳动者,在完结计件定额使命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延伸作业时间的,应别离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作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付出其薪酬。
李某地点公司对李某实施的是计件薪酬制度,但是在发放加班薪酬时,却改为依照计时薪酬制度核算,已是过错;并且在确认核算基数时,不管李某作业功率的实践情况,以其功率较低时的薪酬收入为基数,变相削减其加班薪酬,更是错上加错。正确的做法是,依据李某在加班期间的实践产值,依照计件单价20元/件的200%的规范,向其付出加班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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