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7:44
在实际社会中,咱们发现在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务。而本质要件是否只检查债务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合法性,不需检查债务人对第三人债务的合法性。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对债务合法本质的要件规则。
一、对债务合法本质要件的检查
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务,一个是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务,另一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只规则了债务人对债务人债务合法,没有规则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务合法。在本质要件检查中,是否只检查债务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合法性,不需检查债务人对第三人债务的合法性。
一种观念以为,只检查债务对债务人债务的合法性,不必定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的合法性予以检查。理由是,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作为被告,不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出抗辩,不提出异议,法院没必要再自动去检查合法性。特别是在债务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一是法院很难查清案子现实,二是法院在债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系予以承认,实际上是掠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权力,因而法院不能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合法性进行检查。
另一种观念以为,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务,都应当是合法的。假如只检查债务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合法性,而不检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务合法性,则代位权缺少有必要的构成要件。只需根据这两个债务的合法性,才干引起代位权之权力和职责。因而,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对这两个债务同时予以检查。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是,债务人代位权具有对外效能和权能,这就要求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务。假如债务债务联系不建立、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等,债务都不存在,则代位权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代位权是债务人代债务人行使债务,这就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也有必要合法有用,假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这个债务无效或不能建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力都不存在,则代位权没有行使的根据。因而,在代位权诉讼中,要对两个债务的合法性都进行本质检查。至于说在债务人未参与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检查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合法性掠夺债务人诉权问题,咱们以为,法令已然赋予债务人可代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力,反之,亦应答应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务人建议。因而,债务人虽未参与诉讼,但第三人能够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系向债务人抗辩。未提出异议的,则该债务建立有用。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要对此予以检查承认。
二、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的债务不是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债务”。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应怎么了解债务合法?债务合法是不是仅仅指经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经过审理承认的债务。
一种观念以为,未经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审理承认的债务,归于效能待定的债务,不能视为债务合法,只需经过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审理,经过司法程序承认的债务,才是合法债务,才干提起代位权诉讼。另一种观念以为,债务人对债务人债务合法归于实体内容,不是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检查要件,只需债务人申述时供给了相关依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存在,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债务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检查和承认。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首要理由是,依照《民诉法》关于申述的规则,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只对依据作形式上检查,只需当事人供给证明债务存在的依据,契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子的规则,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假如一切债务都需先经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经过审理承认其合法性,无疑会添加代位权诉讼本钱,使代位权准则发挥不了应有的效果。因而,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需当事人供给了债务存在相应的依据,契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债务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检查承认。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债务合法本质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抗辩理由建立的,人民法院能够告诉债务人参与代位权诉讼,查清现实,对债务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系同时予以审理。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