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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20: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子有关问题的解说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办强奸违法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强奸案子的有关问题解说如下: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作性关系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强奸罪科罪处分;关于与幼女发作性关系,情节细微、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违法。关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从重处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子有关问题的解说》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实施。
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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