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劳动保障部门:“考勤卡”不是工资发放的唯一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11:39

近来正值各类劳作争议的多发阶段,劳作保证部分为此提示劳作者,在与用人单位发作薪酬发放方面的争议时,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由公司出示的“考勤卡”不能作为确定现实的仅有根据。 
张某在上海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作业多年,每月税后薪酬为15000元。2006年10月,张某因与公司发作争议而提出辞去职务,不久后收到公司付出的9月份薪酬,但只要约4000元。张某诉诸劳作裁决部分,要求公司补足薪酬。在裁决中,公司提交了张某的考勤卡,显现张某在9月份的出勤时刻只要5天,公司据此不同意付出张某全月薪酬。
可是,案子审理部分发现,公司一起提交的张某7月份、8月份考勤记录显现,张某在这两个月的考勤都缺乏15天,而公司却全额发放了薪酬。这与公司所称“根据考勤核算薪酬”相对立,对此,公司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说。为此,有关部分裁决,公司的考勤记录不能反映张某的实在出勤状况,终究支撑了张某的诉请。
上海市劳作保证部分有关专家表明,根据劳作争议案子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则,裁决部分或人民法院在审理薪酬发放方面的争议时,往往要求用人单位供给职工的考勤状况,以便查清现实。可是,薪酬发放不能单纯以“考勤卡”作为根据,而需结合其他依据。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