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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6:15

摘要:跟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令法规系统的不断完善,呈现了一系列关于追讨生育权的事例,使得关于生育权的研讨变得或许和愈加火急,本文企图从法令视点剖析一下生育权的内容及行使的现实问题,并对生育权的特征、约束、侵权和法令救助、不相等性及准则完善等问题进行开始讨论,提出自己的观念。
关键词:生育权,特征,内容,行使约束,侵权,法令救助,立法设想
一、生育权的概念与立法维护
山东枣庄市山亭区农人李明,八年前与吴某成婚。婚后因为经济条件较差,二人商定暂时不要孩子。两年后,他们的经济条件好转,李明便与妻子商议要孩子的事,吴某说:“等再挣几年钱,在城里买上房子,花钱买上城市户口,再要孩子也不迟。”李明觉得也有道理,所以不再坚持。后来,他们总算在枣庄市里买了一套住宅,二人也一起办理了城市户口,这时李明已过30岁,但吴某仍以怀孕生孩子会影响经商为由,坚持不要孩子。李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则,向法院申述其妻吴某,要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男性生育权,判定吴某容许生孩子。法院经审查以为,李明的申述契合法令规则,并予立案受理。但一起法官奉告李明,法院维护男性生育权的办法只能是对他不肯生孩子的妻子进行经济上的处分,不或许直接判定吴某生孩子,还是以做吴某的思想工作为主。现在,经法院调停,被告容许原告乐意生孩子,李明撤诉。(《法制日报》2003年3月11日《妻子不肯意生孩子,老公建议生育权》)
在本案中,呈现了一个“生育权”的概念,那么,终究什么是生育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则:“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责,夫妻两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一起的职责”。笔者以为,生育权应该是指公民在本身具有生育能力而且契合法令法规所规则条件的情况下所享有的自主自愿生育子女的权力。生育权归于根本人权,我国对生育权的研讨还刚起步,关于生育权的争议也很大。首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了解生育权这一概念:(1)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2)人人享有法令上的相等生育权力;(3)公民有实施计划生育的权力,即依法负职责地决议生育子女数量和挑选生育时刻、并取得这样做的信息和办法的权力;(4)公民有依法收养的权力等。我国关于生育权力的了解与国际条约和文件的精力或规则是共同的。关于生育权力的内在,1974年《国际人口举动计划》第14(f)对这一权力做了翔实的论述:“全部配偶和个人都享有担任自在地决议其子女人数和生育距离以及为达此意图而取得信息、教育与手法的根本权力。配偶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力时的职责是应考虑他们现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求,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职责”,这儿第一次提出夫妻在享有权力的一起,还承当两项“职责”,即:(1)“考虑他们现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求”;(2)“他们对社会的职责”。1980年拟定的《消除对妇女全部方式轻视条约》第16(I)(e)条款规则: “男、女有相同的权力,自在担任地决议其子女人数和生育距离,并有时机取得使他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力的常识、教育和办法”,之后的联合国文件在说到生育权力时,根本都遵从了上面的概念,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尽管1994年国际人口与开展大会经过的《举动纲要》采用了新的“生殖权力”概念,但其寓意仍根本相同。因而能够看出,国际上关于生育权的内在,表现了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力与应承当的职责(或职责)是紧密联系的,既必定了公民在生育上的自主准则,也强调了其对社会(别人、团体)及子女应当承当的职责与职责,是个人人权与团体人权的一致。人口与计划生育关于公民有生育权力的规则,充分说明公民的生育受法令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50页 第三章 生育调理 我国人口出版社 张维庆 张怀西 张春生 徐玉麟 主编2002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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