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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的两种模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7:33
我国是唯一在立法层面必定的国家(我国司法解释具有某种立法功用)。其理由首要有三:1、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直接清偿有利于进步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一起能够防止债务人坐收渔利后又另行处置给别人,最大极限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2、简化程序,契合诉讼经济的准则。债务人只需经过一次诉讼即可完成债务,无需象传统观念,债务人先进行代位权诉讼,再进行债务诉讼才干完成债务。3、不会影响其他债务人的合理利益,由于债务人的每个债务人都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如其他债务人不提申述讼,依据不告不睬准则,视为未建议权力。
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准则的两种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准则有两种立法形式:德国的否定形式和其他国家的必定形式(如法、日)。
一、德国形式在我国的不适用性
(一)我国并无德国已选用的强制执行法形式。
(二)我国现在的法令环境尚不足以支撑强制执行法的杰出施行。
二、直承受偿说具有过多的理想化颜色,不具有理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现在关于代位权首要有两种学说――“直承受偿说”和“入库说”。
(一)直承受偿理论首要来自于日本和的某些学者,并非干流观念,亦不为立法所必定。
我国是唯一在立法层面必定的国家(我国司法解释具有某种立法功用)。其理由首要有三:
1、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直接清偿有利于进步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一起能够防止债务人坐收渔利后又另行处置给别人,最大极限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
2、简化程序,契合诉讼经济的准则。债务人只需经过一次诉讼即可完成债务,无需象传统观念,债务人先进行代位权诉讼,再进行债务诉讼才干完成债务。
3、不会影响其他债务人的合理利益,由于债务人的每个债务人都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如其他债务人不提申述讼,依据不告不睬准则,视为未建议权力。
(二)直承受偿说的理论窘境:代位权的立法意图究竟是保全债务仍是完成债务
1、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的打破而不是否定。我以为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属性,其只能被打破而不能被否定。
2、代位权准则的底子意图是维护买卖安全而不是对债务人的“特别维护”。
3、代位权的直接意图是为了处理债务人“熟睡于权力之上”的问题。故该准则的社会功用具有局限性。不该过火夸张其效果。
一项新的法令准则的发生,只需其脱胎于既有法令准则系统,功用假如只是对既有法令作必要弥补或批改的话,立法者则有必要衡量该新准则对既有法令系统的损坏程度,并尽量将损坏局限于最小规模。为一项准则的效能而损坏整个法令系统的完整性是极端风险的。将代位权视为债的保全而非债的完成则是找到了新旧法令的最佳结合点,既维护了买卖安全又不至过度损坏既有法令。
(三)直承受偿说在实务中的窘境:
1、以诉讼方法行使债务后还能否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务人的晦气影响。
(1)债不具有社会公示性,一个债务人因偶尔时机了解到债务人对别人具有某项债务,因此向该次债务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其他债务人虽然也想行使代位权,却苦于不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系而错过时机,假如真的依不告不睬准则,对其他债务人明显有失公允。
(2)假如其他债务人现已申述了债务人或已取得了胜诉判定,在这之后另一债务人却因申述了次债务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取得清偿,其他债务人只是由于不知道存在次债务人即无法取得清偿,这比前一种状况更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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