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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9:26
【案情】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联系,夫妻婚后长时间未生育,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女方背着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后老公知道了,急迫要求女方堕胎,未果。2005年女方生下小孩,男方母亲到这对夫妻家知晓后,发作剧烈的家庭对立,老公在争持中因心脏病发作逝世,男方母亲坚持:女方所生小孩不享有承继权,女方以为享有。现女方为原告告到法院:恳求婚生子女的承继权!究竟女方经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承继遗产呢?
【解析】
依《承继法》第五条,在无遗言的状况下,依照法定承继开端承继。本案中,死去的男方无遗言,故运用法定承继。依《承继法》第十条,获承继权之榜首顺位之承继人为“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此中子女指与被承继人构成法令联系之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故,本事例中,女方所生之小孩是否享有承继权,能否承继遗产得视此小孩是否与男方构成法令联系之子女。
在本案中,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女方背着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依法令对人工授精手的界定,人工授精手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选用人工授精方法,将老公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老公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因为女方是在男方不知情的状况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故可确认次为异质授精,男方与此孩子无血缘联系。
在男方知道后,男方急迫要求女方堕胎,并且在生下小孩之后发作剧烈的家庭对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令地位怎么确认》的复函,第3款“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假如妻子未经老公赞同,选用别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老公无法令上的父子联系”,可确认因为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女方未经老公赞同,选用别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而该老公也一向不接受,故该所生小孩与男方无法令上之父子联系。
因为所生小孩与男方无法令上之父子联系。不符合《承继法》第十条中规则的作为榜首顺位之承继人:子女,的条件。故女方经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享有承继权,不能承继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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