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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讯逼供应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20:50

司法工作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被告实施刑讯逼供或运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这是没有争议的。可是,民警在处理治安案件时运用暴力或相似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这个问题是存在争议的,理论和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念是:民警在处理治安案件进程中,运用刑事侦办的手法完成治安管理之意图的,进程中运用暴力者,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的概念
依据刑法第247条之规则,司法工作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许运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人伤残、逝世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则从重处分。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办、查看、审判、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目标是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刑讯逼供发生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张志胜律师以为,这是严厉依照罪刑法定准则剖析刑讯逼供问题所得出的定论,也是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判别此类问题的标杆。
刑讯逼供罪立法根由
刑讯逼供罪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之规则,阅历主体广泛到主体严厉限制的进程,愈加科学、可行。
1979年刑法第136条规则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具有审问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受托付而具有审问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处理违法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发生在刑事诉讼进程中。
1997年刑法注意到1979年刑法关于刑讯逼供规则中不协调的当地:主体超出刑事诉讼,可是一起规则该类违法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1997年刑法将刑讯逼供罪主体限制在司法工作人员范围内。1997年刑法将刑讯逼供目标限制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范围内,排除了正在服刑或押送途中的罪犯,这是立法缺点之一。
刑法关于刑讯逼供的立法意图是处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被讯问人运用暴力、肉刑等严峻侵略别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司法机关工作责任或许司法机关处理事项的性质去界定刑讯逼供归于技能层面的问题,于行为本质没有必定决议联系。
刑讯逼供现状剖析
公安机关内部分工合作之必要性与公安机关双重身份之特性导致处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行为的部分穿插。公安机关既是治安捍卫机关,又是侦办机关,公安机关既有侦办权又有治安管理处分权。可是,公安机关内部,担任侦办和担任治安管理的人员组织是不一样的。所以,派出所十项职权中只要避免违法活动和维护严重刑事案件现场、帮忙破案的规则,而不具有侦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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