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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8:05

河南省实施《武士抚恤优待法令》方法
发布部分: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武士抚恤优待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武士、服现役或许退出现役的残疾武士、复员武士、退伍武士、勇士遗属、因公献身武士遗属、病故武士遗属、现役武士家族(总称抚恤优待目标),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享用抚恤优待。
第三条 武士的抚恤优待实施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政策,保证武士的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证抚恤优待目标的日子不低于当地的均匀日子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抚恤优待目标,展开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舞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武士抚恤优待作业供给捐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担任接纳、处理社会供给的捐助,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武士抚恤优待作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由本级人民政府担负的武士抚恤优待所需经费。武士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承受财务、审计部分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武士抚恤优待作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作业单位应当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实施各自的武士抚恤优待职责和责任。
第二章 逝世抚恤
第六条 现役武士逝世被同意为勇士、被确以为因公献身或许病故的,由收到戎行告诉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在武士遗属洽谈承认持证人后,别离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勇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士因公献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士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武士遗属洽谈不成的,依照下列次序发给证明书:
(一)爸爸妈妈(抚养人);
(二)爱人;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无上述目标的,不发给证明书。
第七条 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证人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依照下列方法发给:(一)有爸爸妈妈(抚养人)、爱人、子女且对分配数额洽谈一致的,依照洽谈承认的数额发给;洽谈不成的,依照人数等额发给。
(二)无爸爸妈妈(抚养人)、爱人、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日子费来历且由该武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洽谈一致的,依照洽谈承认的数额发给;洽谈不成的,依照人数等额发给。
无前款规则的遗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契合《法令》规则条件的勇士遗属、因公献身武士遗属、病故武士遗属享用定时抚恤金。
请求享用定时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自己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处理挂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应当自受理挂号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予以核实,对契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时抚恤金收取证件,凭据享用抚恤;对不契合法定条件的,不发给定时抚恤金收取证件,并书面阐明理由。
第九条 享用定时抚恤金的人员逝世的,其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除发给当月应收取的定时抚恤金外,增发6个月的定时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一起刊出其定时抚恤金收取证件。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十条 残疾武士退出现役的,自己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武士证》和残疾抚恤联系搬运手续到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处理残疾抚恤联系迁入手续,由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依照国家规则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十一条 武士在执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戎行未确定残疾性质和鉴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自己(精神病患者由其好坏联系人)凭档案记载或许原始医疗证明,能够向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请求确定残疾性质和鉴定残疾等级。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审阅,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契合规则条件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武士证》,并享用残疾抚恤待遇;不契合规则条件的,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武士的残疾状况发作严峻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状况显着不符的,自己(精神病患者由其好坏联系人)能够向残疾武士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提出调整残疾等级请求。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审阅,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分。省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依照规则条件和程序作出从头鉴定或许不予从头鉴定的决议。从头鉴定残疾等级的,处理相关手续;不予从头鉴定残疾等级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武士补办残疾性质确定和残疾等级鉴定或许从头鉴定残疾等级的,由其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依照下列规则计发残疾抚恤金:
(一)补办残疾性质确定和残疾等级鉴定的,自作出残疾性质确定和残疾等级鉴定决议的当月起计发;(二)从头鉴定残疾等级的,自作出从头鉴定残疾等级决议的当月起计发。
第十四条 对涣散安顿的一级至四级残疾武士,由其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的详细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拟定。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武士因旧伤复发逝世的,凭县级卫生行政部分承认资质的医疗组织出具的逝世原因证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审阅并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承认后,依照因公献身武士的抚恤金规范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用因公献身武士遗属的抚恤待遇。
第十六条 残疾武士逝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刊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武士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自残疾武士逝世的次月起停发残疾抚恤金。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武士请求制造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佐器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审阅后担任处理。
第四章 优 待
第十八条 责任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地点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于每年8月1日前发给优待金或许给予其他优待。优待规范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不低于当地均匀日子水平规范拟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待金的预算处理,实施县级一致发放。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武士的医疗费用、七级至十级残疾武士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依照《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予以保证和补助。
残疾武士、复员武士、带病回乡退伍武士以及勇士遗属、因公献身武士遗属、病故武士遗属在就医、参与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以及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享用医疗优惠待遇。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分另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残疾武士、复员武士、带病回乡退伍武士、勇士遗属、因公献身武士遗属、病故武士遗属契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经自己请求,户籍地点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供给;契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经自己请求,由其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核实身份后,户籍地点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践状况优先供给经济适用房。
乡村抚恤优待目标住宅困难、家庭无能力改建现有危房的,由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现役武士凭有效证件、残疾武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武士证》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远程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武士享用正常票价50%的优待。残疾武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武士证》、责任兵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迹交通工具。
现役武士、残疾武士凭有效证件在本省旅游公园、博物馆、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免收门票。观赏旅游名胜古迹的优待方法由其处理单位地点地的人民政府拟定。
第二十二条 享用定时定量补助的复员武士、带病回乡退伍武士逝世的,其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除发给当月应收取的定时定量补助金外,另增发6个月的定时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一起刊出其收取定时定量补助金证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优抚医院、荣耀院建造归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渐添加投入,改进医疗和服务设施。鼓舞社会力气兴办优抚医院、荣耀院。
各类社会福利组织应当优先接纳抚恤优待目标。对社会力气举行的社会福利组织接纳抚恤优待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舞和支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武士、享用定时抚恤的遗属和享用定时日子补助的其他抚恤优待目标户籍迁移时,户籍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担任发给当年的抚恤金、补助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凭抚恤联系搬运手续,自户籍迁入的次年1月起依照当地规范发给抚恤金、补助金。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1990年4月13日发布的《河南省〈武士抚恤优待法令〉实施方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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