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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邮政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7:05

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解答
【应税服务规模注释】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供给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讯和邮政署理等邮政根本服务的事务活动。包含邮政遍及服务、邮政特别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邮政遍及服务
邮政遍及服务,是指信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事务活动。
信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信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依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许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分量不超越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度不超越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算计不超越三百厘米。
(二)邮政特别服务
邮政特别服务,是指义务兵往常信函、机要通讯、瞎子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事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出售、邮政署理等事务活动。
【问题解答】
1 .问:报纸代投是否归于“营改增”试点规模?
答: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供给的报纸代投归于邮政遍及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他交税人供给的报纸代投归于现代服务业-物流辅佐服务-收派服务。
2.问:发行报刊并收取发行费是否交纳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方针规则的告诉》([1994]财税字第26号)第二条规则,除邮政部分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规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供给的报刊发行归于邮政遍及服务,免征增值税。
3 . 问: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是否包含个人从事快递的收派事务?
答: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从事快递事务,归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佐服务—收派服务两个应税项目。
4 .问:邮政分支机构依照预征率征收增值税,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办理暂行办法>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5号)第八条规则,分支机构供给邮政服务,依照出售额和预征率核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 .问:邮政局出售邮票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则,邮局出售邮票,归于其他邮政服务,适用税率为11%。(有误)
6 .问:公司托付邮政企业投递海报事务,免征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
答: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规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供给的邮政遍及服务和邮政特别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则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而,邮政企业供给海报投递事务归于邮政遍及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 .问:包裹的寄递是邮政遍及服务吗?
答:包裹,是指依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许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分量不超越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度不超越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算计不超越三百厘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对超出上述信件、包裹规范的物品的寄递,不归于邮政遍及服务,应适用交通运输服务税目。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供给的应税服务,不归于邮政服务,应适用交通运输服务税目。
8 .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供给的邮政遍及服务和邮政特别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则,邮政遍及服务和邮政特别服务,专归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供给的应税项目,并适用免征增值税方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方针的弥补告诉》(财税〔2013〕121号)规则,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归于财税〔2013〕106号文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因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供给的类似于邮政遍及服务和邮政特别服务的应税服务,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方针。
9 .问:分销产品是否归于邮政业?
答: 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则: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供给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讯和邮政署理等邮政根本服务的事务活动。包含邮政遍及服务、邮政特别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邮政企业出售货品或供给应税劳务、服务,不必定归于邮政业服务。分销产品,归于出售代销货品,属出售应税货品征收规模。
10 .问:快递事务项下的包裹,是否适用邮政服务的包裹规范?
答:收派服务中的包裹、信件适用邮政服务的包裹、信件规范。超出信件、包裹规范的物品的寄递,归于交通运输服务。
11 .问:福建省邮政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与福建省速递物流公司展开协作,在中秋节前,以“寄递 出售”绑缚定价战略向客户署理出售寄递月饼事务。当客户向邮政公司购买月饼时,该公司填写订购单,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担任订购并寄递给客户,按混合运营从高适用税率17%开票给客户,邮政公司收到客户月饼款后,于月末转给速递物流公司。速递物流公司按协议规则结算署理出售寄递月饼收入给邮政公司。
邮政公司上述出售寄递月饼事务是否归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办理暂行办法》(国税布告【2014】5号)中的第十二条所述“署理速递物流类事务”?
假如上述出售寄递月饼事务归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办理暂行办法》(国税布告【2014】5号)中的“署理速递物流类事务”,是按第十二条所述“从寄件人获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仍是以速递物流公司按协议规则结算署理出售寄递月饼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
答:(1)上述出售寄递月饼事务,若由邮政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按出售应税货品征收增值税,邮政公司应从速递物流公司获得进项抵扣凭据。
(2)邮政公司从购买方获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分支机构获得的上述收入应当预缴税款。
(3)月饼归于食物。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邮政企业零售的食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购买方归于终究顾客,不管购买方是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仍是顾客个人,邮政企业均不得就月饼出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问: 其他邮政服务中的邮册等邮品出售,适用税率11%,但邮政企业购进邮品获得的进项发票上的税率为17%,怎么界定邮品规模?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方针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4〕26号),“一、关于集邮产品交税问题
集邮产品,包含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产品。集邮产品的出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分出售集邮产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分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出售集邮产品,征收增值税。”
因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后,邮政企业出售邮品,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11%;财税【2013】106号文中的“邮品”与财税字【1994】26号文中的“集邮产品”应为同一概念;邮政企业从邮品出产、调拨环节或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与个人购进的邮品,获得的进项发票上的税率为17%,这是针对邮政企业的一种特别税制组织;邮政企业出售非邮品应税货品,应按出售货品征收增值税。
13. 问: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署理短信服务,是否享用免税优惠方针?
答: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署理短信服务,是否享用免税优惠方针,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判别:一是所署理的目标是否为金融机构;二是所署理的短信服务是否归于金融保险事务或其组成部分。
14. 问:邮政企业为非邮政速递公司署理速递物流类事务获得的署理收入,是否享用免税收优惠方针?
答:不得享用税收优惠方针。
15. 问:中国邮政集团旗下分公司依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告诉,推出异形封片卡出售事务(又称 “ 电影卡 ” )。该事务是由集团公司指定第三方公司与该司协作,以电影宣扬卡为前言向单位(工会)、集体、个人出售的一种新的广告事务,产品组成主要为广告宣扬、广告封片(规划、制造)、影视节目、文明传媒等服务,把邮政传统明信片封片出售的方式与广告传媒服务进行交融。该事务由邮政集团公司统一办理,收入全额上缴集团公司,影视本钱由集团公司与第三方结算,其他费用由该公司列支。每张封片价格37元/张,价格组成:(1)影视节目(或项目推介活动)30元;(2)异形封片规划、制造约2元;(3)出售本钱约2元;(4)未搭载广告时,登载该公司和协作方的宣扬;如有其他单位搭载广告的,向登载广告单位每张加收1.5元广告费;一起购买封片的,免收广告费。为此,该公司欲依据邮政集团公司的告诉,将该事务出售收入全额列入该公司传媒服务(广告)收入,并按传媒服务收入全额6%交税。对上述出售 “ 电影卡 ” 事务怎么进行确认应税服务类型?
答:“营改增”试点后,应税服务与应税货品相同具有流通链条的特性。交税人以本身的名义购买应税服务,再以本身名义转售第三方,归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则的供给应税服务的行为,应按规则征收增值税。如货品运输署理、署理报关、广告署理、知识产权署理、会议署理、邮政署理等。因而对本问题中所提及的邮政公司出售电影卡的署理行为,应视同供给电影播放服务,明信片出售额中30元部分依照电影放映服务适用6%税率征收增值税,7元或8.5元部分依照供给广告服务适用6%税率征收增值税,从电影公司及购进原材料获得的进项发票答应抵扣。
16. 问:邮政局发作信封搭载媒体广告收入,该事务是否归于文明构思服务中的广告业服务?如归于广告服务,是否汇总交纳?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归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3〕106号)规则:广告服务,是指使用图书、报纸、杂志、播送、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方式为客户的产品、运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许布告、声明等托付事项进行宣扬和供给相关服务的事务活动。
因而,邮政局以信封为载体,搭载媒体广告的事务应归于广告服务规模。
另依据闽财税[2014]8号《关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办理有关事项的告诉》第三条规则“福建省邮政公司本部和各分支机构发作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应税行为,依照增值税法令、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则就地申报交税,不实施汇总交纳。”
因而,邮政局供给广告服务获得的收入,应依照相关规则就地申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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