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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购房合同后贷款的处理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1:21

购房人因开发商拖延交房而退房后,银行告贷终究应该由谁来还?今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银行申述退房人的告贷合同胶葛案件进行了揭露宣判,判定免除了银行与购房人的告贷合同,并判定开发商向银行归还1200余万元的告贷本金和相应利息、罚息。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9月,被告张某为出资需求而向被告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4套写字楼和1套公寓,为此,张某向北京一家银行请求了1500万元告贷。
不料,原定于2003年4月的交房日,却因2003年“非典”推延到了2004年7月。为此,张某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开发商却以“非典”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过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开发商延期交房系违约行为为由,判定免除了张某与开发商的房子买卖合同。
合同免除后,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告贷银行又将其推上了被告席。
银行以为,自己最初依据张某的告贷请求而向张某供给了5笔合计1500余万元的告贷,因而,在张某退房后,就没有理由持续占用上述告贷。因而,银行要求与张某免除告贷合同,并要求张某归还拖欠的1200余万元告贷本金及利息和罚金。一起,开发商和张某的妻子徐某作为担保人,也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庭审中,张某和妻子徐某以为自己没有实践获得和运用银行告贷,本案胶葛源于开发商违约,告贷也实践由开发商占用,因而,全部职责都应由开发商承当。
开发商则辩称,其在银行与张某的告贷合同中仅仅一个确保人,依据合同,开发商只要在张某不能还款的状况下才承当连带还款职责,其并没有独立承当还款职责。并且,即便开发商承当了确保职责,依据担保法规则,开发商也有权向张某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后以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告贷合同存在的根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已免除的状况下,告贷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根底,该合同也应免除。这种免除状况归于法定免除,有必要通过法院判定承认。可是,因为最初银行的告贷是直接划至开发商账户,所以当告贷合同被承认免除后,开发商应将占用的告贷直接还给银行。本案中,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承认免除,所以开发商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即应向银行付出利息和罚息。被告张某和徐某无需向原告银行返还告贷和承当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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