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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哪些证据要保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4:15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十六条规则,发作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片面病历)应当在医患两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载,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载、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况和医治进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载,包含初次病程记载、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载、接班、接班记载、转科记载、阶段小结、抢救记载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定见等,什么叫不合法行医。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生书写;
2、上级医生查房记载,也记载在病程记载中,包含主治医生、副主任医生及主任医生查房记载,乃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载;
3、会诊记载,往往有专页独自记载,即医治科室约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生进行会诊的记载,记载称号纷歧,有的称为会诊记载,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独自记载的会诊定见即记载在病程记载中;
4、疑问病例评论记载,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生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历的医生掌管、招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效果不确切病例评论的记载,能够记载在病程记载中,也但是专页;
5、逝世病例评论记载,是指在患者逝世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生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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