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办人擅改签单日期导致的保险合同纠纷的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8:06
1.案情简介
1996年6月10日,河南省某市的个体户朱某到某稳妥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为自己的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辆稳妥,稳妥期限为一年,至1997年6月9日到期。因种种原因,朱某1997年6月24日才到稳妥公司处理持续投保手续,稳妥期限仍为一年。该稳妥公司经办人为了使稳妥期限联接,便把签单日期填为1997年6月9日,起保日期填为:1997年6月10日,稳妥停止期限则填成了1998年6月9日。朱某拿着保单也未细心验看。1998年6月17日,朱某投保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朱某当即赶到稳妥公司报案。稳妥公司以该份保单过期,稳妥职责现已停止为由不予受理。朱某以为保单仍在有用期限内,便提出要将签单日期及起保日期按实际情况改填。该稳妥公司的经办人以稳妥合同是通过洽谈一致,自愿缔结的为理由而回绝。朱某屡次交涉未果,便申述到了法院。
2.案情剖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清稳妥合同与稳妥单证的联系及决议稳妥合同建立的条件。任何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则都需求要约与许诺两个阶段,稳妥合同当然也不破例。依照合同的界说,要约即“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表明”。可是,有些合同除了要约与许诺的要求外,还必须有一些书面方式的要求。稳妥合同归于这种类型吗?《稳妥法》第十三条规则:“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稳妥合同建立。稳妥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并在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中载明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稳妥人洽谈赞同,也能够采纳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方式缔结稳妥合同。”从此能够看出,稳妥合同并非是法定的书面合同,保单的签发是合同一方(稳妥公司)的一项职责,而不是合同建立的条件。所以,在本案中稳妥单上载明的内容虽然能够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但也仅仅一项证明罢了。合同要反映的是合同缔结时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所以只需有满足依据证明保单的内容与合同的内容不符,被稳妥人就能够取得补偿。
别的,被稳妥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没有任何差错,错在稳妥公司的经办人员,所以也不能由于稳妥公司的差错而让被稳妥人遭受丢失。
3.定论
稳妥公司应当负补偿职责。从本事例中能够得到一些经验,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承保事务中,不应为自己工作上的便利,不经与投保人洽谈就私自对某些稳妥事项进行决议,为往后发作胶葛埋下种子;一起,投保人在拿到稳妥单及其他稳妥凭据时应仔细核对,假如发现过错之处要及时要求更正,以防将来一旦发作事端引起本能够防止的胶葛,并且会牵涉较多的精力和金钱。
1996年6月10日,河南省某市的个体户朱某到某稳妥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为自己的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辆稳妥,稳妥期限为一年,至1997年6月9日到期。因种种原因,朱某1997年6月24日才到稳妥公司处理持续投保手续,稳妥期限仍为一年。该稳妥公司经办人为了使稳妥期限联接,便把签单日期填为1997年6月9日,起保日期填为:1997年6月10日,稳妥停止期限则填成了1998年6月9日。朱某拿着保单也未细心验看。1998年6月17日,朱某投保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朱某当即赶到稳妥公司报案。稳妥公司以该份保单过期,稳妥职责现已停止为由不予受理。朱某以为保单仍在有用期限内,便提出要将签单日期及起保日期按实际情况改填。该稳妥公司的经办人以稳妥合同是通过洽谈一致,自愿缔结的为理由而回绝。朱某屡次交涉未果,便申述到了法院。
2.案情剖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清稳妥合同与稳妥单证的联系及决议稳妥合同建立的条件。任何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则都需求要约与许诺两个阶段,稳妥合同当然也不破例。依照合同的界说,要约即“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表明”。可是,有些合同除了要约与许诺的要求外,还必须有一些书面方式的要求。稳妥合同归于这种类型吗?《稳妥法》第十三条规则:“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稳妥合同建立。稳妥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并在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中载明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稳妥人洽谈赞同,也能够采纳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方式缔结稳妥合同。”从此能够看出,稳妥合同并非是法定的书面合同,保单的签发是合同一方(稳妥公司)的一项职责,而不是合同建立的条件。所以,在本案中稳妥单上载明的内容虽然能够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但也仅仅一项证明罢了。合同要反映的是合同缔结时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所以只需有满足依据证明保单的内容与合同的内容不符,被稳妥人就能够取得补偿。
别的,被稳妥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没有任何差错,错在稳妥公司的经办人员,所以也不能由于稳妥公司的差错而让被稳妥人遭受丢失。
3.定论
稳妥公司应当负补偿职责。从本事例中能够得到一些经验,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承保事务中,不应为自己工作上的便利,不经与投保人洽谈就私自对某些稳妥事项进行决议,为往后发作胶葛埋下种子;一起,投保人在拿到稳妥单及其他稳妥凭据时应仔细核对,假如发现过错之处要及时要求更正,以防将来一旦发作事端引起本能够防止的胶葛,并且会牵涉较多的精力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