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别程序由基层法院管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22:04
我国的民事诉讼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一般程序的统辖,在一般情况下,是需求依据标的额来承认公民法院的统辖权的。特别程序也是需求承认统辖权的,那么,民事特别程序由底层法院统辖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事特别程序由底层法院统辖吗
民事特别程序由底层法院统辖
相关常识;《民事诉讼法》:
榜首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推举委员会对选民资历的申述所作的处理决议,能够在推举日的五日曾经向选区所在地底层公民法院申述。
榜首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好坏联系人恳求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底层公民法院提出。
榜首百八十七条 恳求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许其他好坏联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底层公民法院提出。
榜首百九十一条 恳求确定产业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产业所在地底层公民法院提出。
榜首百九十四条 恳求司法承认调停协议,由两边当事人依照公民调停法等法令,自调停协议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起向调停安排所在地底层公民法院提出。
榜首百九十六条 恳求完成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恳求完成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令,向担保产业所在地或许担保物权挂号地底层公民法院提出。
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比较,具有下列特色: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令现实进行承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不是处理民事权力义务争议,而是承认某种法令现实是否存在,承认某种权力的实践情况。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则是要依法处理民事权益抵触,承认民事权力义务联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端,是因恳求人的恳求或申述人的申述而开端。恳求人或申述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好坏联系,并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则有必要是由与案子有好坏联系的原告提起,有清晰的原告和被告两边当事人。
(三)实施一审终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子,实施一审终审,判定书一经送达,当即发作法令效力,恳求人或申述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除最高公民法院审理榜首审民事案子实施一审终审外,都实施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榜首审公民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不服,有权向上一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审判安排特别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子,审判安排原则上选用独任制,只要选民资历案子和严重疑问的非讼案子,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依照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应由审判员、陪审员一起组成合议庭或许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略的民事案子,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在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今后,假如发现判定在确定现实或适用法令方面有过错,或许是呈现了新情况、新现实,公民法院依据有关人员的恳求,查验事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则吊销原判定,作出新判定。而依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判定收效后,发现确有过错,有必要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吊销收效判定。
(六)案子审结期限较短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子,审理期限较短。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公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历案子,有必要在推举日前审结;非讼案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许布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6个月,还需求延伸的,报请上级公民法院同意。按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一概免交诉讼费用。而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不论是产业案子,还对错产业案子,都有必要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民事特别程序由底层法院统辖吗
民事特别程序由底层法院统辖
相关常识;《民事诉讼法》:
榜首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推举委员会对选民资历的申述所作的处理决议,能够在推举日的五日曾经向选区所在地底层公民法院申述。
榜首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好坏联系人恳求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底层公民法院提出。
榜首百八十七条 恳求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许其他好坏联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底层公民法院提出。
榜首百九十一条 恳求确定产业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产业所在地底层公民法院提出。
榜首百九十四条 恳求司法承认调停协议,由两边当事人依照公民调停法等法令,自调停协议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起向调停安排所在地底层公民法院提出。
榜首百九十六条 恳求完成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恳求完成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令,向担保产业所在地或许担保物权挂号地底层公民法院提出。
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比较,具有下列特色: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令现实进行承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不是处理民事权力义务争议,而是承认某种法令现实是否存在,承认某种权力的实践情况。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则是要依法处理民事权益抵触,承认民事权力义务联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端,是因恳求人的恳求或申述人的申述而开端。恳求人或申述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好坏联系,并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则有必要是由与案子有好坏联系的原告提起,有清晰的原告和被告两边当事人。
(三)实施一审终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子,实施一审终审,判定书一经送达,当即发作法令效力,恳求人或申述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除最高公民法院审理榜首审民事案子实施一审终审外,都实施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榜首审公民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不服,有权向上一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审判安排特别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子,审判安排原则上选用独任制,只要选民资历案子和严重疑问的非讼案子,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依照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应由审判员、陪审员一起组成合议庭或许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略的民事案子,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在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今后,假如发现判定在确定现实或适用法令方面有过错,或许是呈现了新情况、新现实,公民法院依据有关人员的恳求,查验事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则吊销原判定,作出新判定。而依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判定收效后,发现确有过错,有必要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吊销收效判定。
(六)案子审结期限较短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子,审理期限较短。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公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历案子,有必要在推举日前审结;非讼案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许布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6个月,还需求延伸的,报请上级公民法院同意。按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一概免交诉讼费用。而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不论是产业案子,还对错产业案子,都有必要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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