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判断标准是什么,处罚时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6:30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交通闯祸罪的刑事职责的断定规范。下面听讼小编为您具体介绍相关内容。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犯交通闯祸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则处分时,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怎么把握“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规范的问题。这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解说。在新的解说出台前,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子,能够参照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依法处理路途交通闯祸案子的布告》中的有关规则处理。
2、查明事端发作的主、客观原因,辨明职责。这是正确处理交通闯祸案子的条件。为此,要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从城市交通事端来看,发作事端的原因,除意外事件外,首要有以下三种:彻底由于交通运输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形成的。因而,闯祸者应负彻底的刑事职责。由于交通运输人员和被害人两边的过错形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交通运输人员应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决议是否承当刑事职责。彻底由于被害人的过错或许成心形成的,结果应彻底由被害人自己承当,交通运输人员不构成违法,不负刑事职责。
3、正确理解和适用自首的规则。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则是否适用交通闯祸犯司法实践中知道不一致,过去也很少适用。这首要是由于,交通管理法规规则,发作交通事端后,闯祸者有必要及时抢救受害人,维护现场,主动投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则:“驾驭人员驾驭车辆闯祸时,须当即泊车设法抢救被伤害人,并敏捷陈述当地交通管理机关或许地方人政府听候处理”。因而有的以为,闯祸者在肇过后主动投案,是实行法定的责任,不存在自首不自首的问题。这种观念值得商讨。公路交通规则的上述规则,不能成为对交通闯祸犯不适用自首规则的理由。首要,刑法总则辅导刑法分则,这是一般准则;而总则中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约束性的规则。因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当不受违法性质的约束。其次,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公路交通规则归于行政法规。法令效力低的不能排挤适用法令效力高的,这也是法令适用的一项准则。因而,不能用交通管理法规的某些规则,作为否定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依据。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厉依法处理交通路途闯祸案子的布告》中明确规则:“对犯交通闯祸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这是彻底正确的。
当然,交通闯祸案子有其特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应当依据这类案子的特色和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则,做到区别对待, 这也是严厉法律的表现。关于交通肇过后逃跑,后又主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但处分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区别;对极少数结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能够不从轻处分。由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的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犯交通闯祸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则处分时,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怎么把握“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规范的问题。这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解说。在新的解说出台前,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子,能够参照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依法处理路途交通闯祸案子的布告》中的有关规则处理。
2、查明事端发作的主、客观原因,辨明职责。这是正确处理交通闯祸案子的条件。为此,要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从城市交通事端来看,发作事端的原因,除意外事件外,首要有以下三种:彻底由于交通运输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形成的。因而,闯祸者应负彻底的刑事职责。由于交通运输人员和被害人两边的过错形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交通运输人员应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决议是否承当刑事职责。彻底由于被害人的过错或许成心形成的,结果应彻底由被害人自己承当,交通运输人员不构成违法,不负刑事职责。
3、正确理解和适用自首的规则。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则是否适用交通闯祸犯司法实践中知道不一致,过去也很少适用。这首要是由于,交通管理法规规则,发作交通事端后,闯祸者有必要及时抢救受害人,维护现场,主动投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则:“驾驭人员驾驭车辆闯祸时,须当即泊车设法抢救被伤害人,并敏捷陈述当地交通管理机关或许地方人政府听候处理”。因而有的以为,闯祸者在肇过后主动投案,是实行法定的责任,不存在自首不自首的问题。这种观念值得商讨。公路交通规则的上述规则,不能成为对交通闯祸犯不适用自首规则的理由。首要,刑法总则辅导刑法分则,这是一般准则;而总则中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约束性的规则。因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当不受违法性质的约束。其次,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公路交通规则归于行政法规。法令效力低的不能排挤适用法令效力高的,这也是法令适用的一项准则。因而,不能用交通管理法规的某些规则,作为否定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依据。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厉依法处理交通路途闯祸案子的布告》中明确规则:“对犯交通闯祸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这是彻底正确的。
当然,交通闯祸案子有其特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应当依据这类案子的特色和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则,做到区别对待, 这也是严厉法律的表现。关于交通肇过后逃跑,后又主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但处分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区别;对极少数结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能够不从轻处分。由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的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