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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如何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6:07

义乌的张小姐来电咨询:“我的朋友John是美国出世的美籍华人,在美国已与一美国人成婚。现在,他已有两个小孩,但都像母亲金发碧眼。在我国作业一段时间后,John想收养一个黄皮肤、黑眼睛的我国孩子。经与夫人商议,他们决定在福利院收养一名孤儿。但不知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收养儿童,其条件和程序又怎样。”
法令界人士答复: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外国人按照本法能够在我国收养子女。”John是美籍华人,因而触及涉外收养能够依据《收养法》收养。《收养法》未对收养的本质条件作特别规则,只需契合有关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即可。
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按照该国法令检查赞同。收养人应当供给其所在国有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纪、婚姻、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应当经其所在国交际机关或交际机关授权的组织认证,并在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缔结书面协议,亲身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挂号。收养联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处理收养公证的,应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确定的具有处理涉外公证资历的公证组织处理收养公证。”
收养联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建立。因而,John配偶想收养我国儿童,首先应回国获得上述证件,并与社会福利院缔结书面协议,然后带着各项证明及协议到民政部分挂号,并在公证部分处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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