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招商引资未如约取得土地能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9:33
近年来,呈现越来越多因合同而引发的胶葛,这不只会耽搁项目的进程,还可能会形成合同两边的各种丢失,对此有人问参与招商引资未践约获得土地能否要求补偿经济丢失?下面就由听讼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令知识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案情简介:参与招商引资未能践约获得土地
2011年1月18日,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甲方,下同)与某公司(乙方,下同)就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签定一份《用地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用地面积及规模:本次需运用土地40亩,坐落某地工业集中区内;二、土地补偿规范及付款方法:1、用地者按每亩3.5万元人民币交由甲方兑付被征地团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补偿、劳力安顿、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等三项费用,此补偿不含乙方处理该宗土地征收、供地及挂号触及相关税费;2、为保证农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证征地用地按计划进行,用地者需在2011年1月20日前将征地前期费用140万元打到某地财政局,此协议正式收效;此款用于青苗和附属物等相关补偿;余款在乙方出场施工前一次性付清;三、其他:1、甲方依法帮忙乙方处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在土地供地环节中,隶属国家法令和政策规则,乙方若依法获得该土地运用权,有必要依照规则承当悉数税费,并及时自动处理土地、规划、工程等相关手续。甲方应当令组织土地供给目标,在依法获得土地后,需当即出资建造。2、甲方负责处理好乙方在施工、出产过程中与当地大众对立胶葛,并做好税务、工商、环保、供电、供水等各部门和谐服务作业,但乙方需活跃合作。供电变压线路由甲方架起至厂区门口,厂区内电线线路等费用由乙方承当;供水主管道铺设至厂区内,装置费用及自来水入户费由乙方承当。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土地运用性质和流通方向。乙方不得改动土地运用性质,三年内不得转让、转卖土地,确需转让的需征得甲方赞同后依法转让……。协议签定后,某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向某地财政局付出105万元。某地政府将该105万元作为土地(青苗)补偿费发放给了被征土地农户。因某公司未践约获得涉案土地,某地政府于2014年12月12日返还某公司105万元。
法院判定:被告向原告付出利息丢失
法院经审理以为,某公司和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签定的《用地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就某公司运用土地的面积、地段及四至进行了约好,第二条就土地补偿规范及付款方法等进行了约好。相关内容契合出让建造用地运用权的特征,该《用地补偿协议》本质为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协议。该《用地补偿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处理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则,应为无效协议。
因某地政府现已将105万元补偿款返还给某公司,故某公司因无效合同所形成的丢失为105万元补偿款被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占用期间的利息丢失,该利息丢失能够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规范核算,为261146元(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4日起依照年利率6.4%核算至2014年12月12日)。依据《用地补偿协议书》第三条约好:“甲方依法帮忙乙方处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在土地供地环节中,隶属国家法令和政策规则,乙方若依法获得该土地运用权,有必要依照规则承当悉数税费,并及时自动处理土地、规划、工程等相关手续。甲方应当令组织土地供给目标,在依法获得土地后,需当即出资建造”等内容来看,协议两边关于某地工业园区无权对涉案建造用地进行出让应当是明知的,故某公司和某地工业园区关于《用地补偿协议书》的无效均有差错,且差错程度适当,两边应当依照各自差错程度承当民事职责。
综上,某公司和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签定的《用地补偿协议书》为无效协议,且两边差错程度适当,故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应当补偿因协议无效给某公司所形成的丢失130573元(261146元×50%)。因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系某地政府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故相应的民事职责应当由某地政府承当。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无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补偿经济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回来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
本案中,某公司与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签定的《用地补偿协议》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故为无效合同。依照上述法令规则,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应返还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并承当与其差错相应的补偿职责。某公司因该无效合同所形成的丢失为付出105万元补偿款期间的利息丢失,但因某公司关于《用地补偿协议书》的无效存在差错,故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应当依照其差错程度承当50%的补偿职责。
依据上文的内容,咱们能够知道参与招商引资未能践约获得土地的时分,是能够要求补偿经济丢失的,但要依据具体情况要求合理的补偿。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咱们听讼网会为您供给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案情简介:参与招商引资未能践约获得土地
2011年1月18日,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甲方,下同)与某公司(乙方,下同)就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签定一份《用地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用地面积及规模:本次需运用土地40亩,坐落某地工业集中区内;二、土地补偿规范及付款方法:1、用地者按每亩3.5万元人民币交由甲方兑付被征地团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补偿、劳力安顿、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等三项费用,此补偿不含乙方处理该宗土地征收、供地及挂号触及相关税费;2、为保证农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证征地用地按计划进行,用地者需在2011年1月20日前将征地前期费用140万元打到某地财政局,此协议正式收效;此款用于青苗和附属物等相关补偿;余款在乙方出场施工前一次性付清;三、其他:1、甲方依法帮忙乙方处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在土地供地环节中,隶属国家法令和政策规则,乙方若依法获得该土地运用权,有必要依照规则承当悉数税费,并及时自动处理土地、规划、工程等相关手续。甲方应当令组织土地供给目标,在依法获得土地后,需当即出资建造。2、甲方负责处理好乙方在施工、出产过程中与当地大众对立胶葛,并做好税务、工商、环保、供电、供水等各部门和谐服务作业,但乙方需活跃合作。供电变压线路由甲方架起至厂区门口,厂区内电线线路等费用由乙方承当;供水主管道铺设至厂区内,装置费用及自来水入户费由乙方承当。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土地运用性质和流通方向。乙方不得改动土地运用性质,三年内不得转让、转卖土地,确需转让的需征得甲方赞同后依法转让……。协议签定后,某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向某地财政局付出105万元。某地政府将该105万元作为土地(青苗)补偿费发放给了被征土地农户。因某公司未践约获得涉案土地,某地政府于2014年12月12日返还某公司105万元。
法院判定:被告向原告付出利息丢失
法院经审理以为,某公司和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签定的《用地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就某公司运用土地的面积、地段及四至进行了约好,第二条就土地补偿规范及付款方法等进行了约好。相关内容契合出让建造用地运用权的特征,该《用地补偿协议》本质为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协议。该《用地补偿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处理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则,应为无效协议。
因某地政府现已将105万元补偿款返还给某公司,故某公司因无效合同所形成的丢失为105万元补偿款被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占用期间的利息丢失,该利息丢失能够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规范核算,为261146元(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4日起依照年利率6.4%核算至2014年12月12日)。依据《用地补偿协议书》第三条约好:“甲方依法帮忙乙方处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在土地供地环节中,隶属国家法令和政策规则,乙方若依法获得该土地运用权,有必要依照规则承当悉数税费,并及时自动处理土地、规划、工程等相关手续。甲方应当令组织土地供给目标,在依法获得土地后,需当即出资建造”等内容来看,协议两边关于某地工业园区无权对涉案建造用地进行出让应当是明知的,故某公司和某地工业园区关于《用地补偿协议书》的无效均有差错,且差错程度适当,两边应当依照各自差错程度承当民事职责。
综上,某公司和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签定的《用地补偿协议书》为无效协议,且两边差错程度适当,故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应当补偿因协议无效给某公司所形成的丢失130573元(261146元×50%)。因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系某地政府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故相应的民事职责应当由某地政府承当。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无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补偿经济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回来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
本案中,某公司与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签定的《用地补偿协议》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故为无效合同。依照上述法令规则,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应返还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并承当与其差错相应的补偿职责。某公司因该无效合同所形成的丢失为付出105万元补偿款期间的利息丢失,但因某公司关于《用地补偿协议书》的无效存在差错,故某地工业园区处理委员会应当依照其差错程度承当50%的补偿职责。
依据上文的内容,咱们能够知道参与招商引资未能践约获得土地的时分,是能够要求补偿经济丢失的,但要依据具体情况要求合理的补偿。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咱们听讼网会为您供给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