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可以数罪并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23:35
据我国法令的规则,数罪并罚一般是违法嫌疑人犯有两个以上罪名或许在假释和服刑期间发现新罪名的时分适用,但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在外。那么屡次偷盗能够数罪并罚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回答。
一、屡次偷盗能够数罪并罚吗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的核算办法分为三种状况:
判定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采纳总和刑期以上,单位最高刑期以下处刑的办法兼并核算;死刑、无期徒刑在外。
判定宣告后发现漏罪的,采纳先并后减的办法,即先按上述第1条的办法核算,然后减去现已实践履行的刑期,剩下的,为还需求履行的刑期。
判定宣告后又犯新罪的,采纳先减后并的办法,即先将新的违法判处惩罚,将前罪剩下的刑期与新罪刑期依照第1条的办法兼并核算。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定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议履行的刑期,可是操控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履行,其间附加刑品种相同的,兼并履行,品种不同的,别离履行。
第七十条 【判定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定宣告今后,惩罚履行结束曾经,发现被判刑的违法分子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定,把前后两个判定所判处的惩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现已履行的刑期,应当核算在新判定决议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定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定宣告今后,惩罚履行结束曾经,被判刑的违法分子又违法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没有履行的惩罚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
屡次偷盗假如只是犯偷盗罪没有其他的罪名一般是不合适数罪并罚的,假如在被判偷盗罪后发现有漏罪的状况,就合适数罪并罚。
二、屡次偷盗的确认
1.有必要是在两年内施行三次以上的偷盗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屡次施行偷盗行为属接连犯,应以偷盗罪一罪累计其违法数额,若到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屡次偷盗”也归于接连犯,在偷盗数额确认方面当然共同,但并不以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为仅有科罪规范。换言之,假如行为人在两年内施行了三次以上的偷盗行为,虽然偷盗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也应当作偷盗罪处理。由于立法者将“屡次偷盗”入罪,正是出于冲击“屡次偷盗”行为人偷盗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求。因此,假如行为人在两年内施行的偷盗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确认其还没有构成偷盗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惩罚予以冲击。可是假如其累计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应以偷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屡次偷盗”构罪不需求到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偷盗罪作为成果犯,以数额较大为确认其是否建立违法的规范。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偷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也称偷盗罪为数额犯。可是实践中存在例外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偷盗公私资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规范能够依照前条规则规范的百分之五十确认:(一)曾因偷盗受过刑事处分的;(二)一年内曾因偷盗受过行政处分的;(三)安排、操控未成年人偷盗的;(四)自然灾祸、事端灾祸、社会安全事情等突发事情期间,在事情发生地偷盗的;(五)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六)在医院偷盗患者或许其亲朋资产的;(七)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八)因偷盗形成严重结果的。
数额虽然是情节确认的一个要素,但数额并不等同于情节。情节除包含数额以外,还包含违法的片面动机、客观体现及其结果、违法的时刻、地址、手法等其他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由于情节犯的情节归于科罪情节,情节的具有即标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到达建立违法所需求的程度,因此以行为次数作为科罪根据的“屡次偷盗”规范与数额较大同属偷盗罪的构罪规范,两者是并排的挑选联系,具有等价性,并无位阶不同。数额是否较大并不影响“屡次偷盗”是否建立偷盗罪,而只是“屡次偷盗”的裁夺量刑规范。
3.正确确认“次”。关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刻、不同的地址施行的三个偷盗行为,确认其构成“屡次偷盗”并无争议。可是关于在接连时刻内对同一泊车棚的三辆自行车或许同一楼道的三个住户施行偷盗的,是确以为一次偷盗仍是“屡次偷盗”,理论和实践中历来存有争议。有论者以为上述状况中行为人系根据一个归纳的犯意,而完整地施行了一系列连接的偷盗动作,只能确以为一罪。这种观念只重视了时刻的接连性、行为的重复性,而忽视了违法目标及地点空间的独立性。在一个公共的泊车棚里,每个车主只对自己的自行车具有所有权,资产的相对独立性决议了空间的相对独立性,车主的操控权只是限制在相对狭小的停放空间即泊车位,而不能延伸到该车泊车位以外的空间。所以,在公共场所偷盗自行车的,只需发生了必定位移就归于既遂,并不由于还在公共场所而以为是未遂。相同地,同一楼道的不同住户,有着肯定的私密性与独立性,甲家不会且不能等同于乙家或许丙家。所以,该观念不符合一次违法行为的时刻接连性和空间同一性的要求。笔者以为,应当以时刻是否相同或许接连、空间是否相对同一、目标是否同一这三个充沛必要条件作为判别规范,关于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同一目标施行的一次偷盗,便是一次偷盗行为;在同一接连的时刻,三次进入同一楼道的三户住户家中进行偷盗,虽然行为人是根据同一的犯意,但由于是针对不同的居民家中施行的,在空间上和目标上并非同一,应确以为三次偷盗,而不是一次偷盗;同理,对同一泊车棚等公共场所接连偷盗三辆自行车的,也应当确以为三次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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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屡次偷盗能够数罪并罚吗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的核算办法分为三种状况:
判定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采纳总和刑期以上,单位最高刑期以下处刑的办法兼并核算;死刑、无期徒刑在外。
判定宣告后发现漏罪的,采纳先并后减的办法,即先按上述第1条的办法核算,然后减去现已实践履行的刑期,剩下的,为还需求履行的刑期。
判定宣告后又犯新罪的,采纳先减后并的办法,即先将新的违法判处惩罚,将前罪剩下的刑期与新罪刑期依照第1条的办法兼并核算。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定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议履行的刑期,可是操控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履行,其间附加刑品种相同的,兼并履行,品种不同的,别离履行。
第七十条 【判定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定宣告今后,惩罚履行结束曾经,发现被判刑的违法分子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定,把前后两个判定所判处的惩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现已履行的刑期,应当核算在新判定决议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定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定宣告今后,惩罚履行结束曾经,被判刑的违法分子又违法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没有履行的惩罚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
屡次偷盗假如只是犯偷盗罪没有其他的罪名一般是不合适数罪并罚的,假如在被判偷盗罪后发现有漏罪的状况,就合适数罪并罚。
二、屡次偷盗的确认
1.有必要是在两年内施行三次以上的偷盗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屡次施行偷盗行为属接连犯,应以偷盗罪一罪累计其违法数额,若到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屡次偷盗”也归于接连犯,在偷盗数额确认方面当然共同,但并不以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为仅有科罪规范。换言之,假如行为人在两年内施行了三次以上的偷盗行为,虽然偷盗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也应当作偷盗罪处理。由于立法者将“屡次偷盗”入罪,正是出于冲击“屡次偷盗”行为人偷盗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求。因此,假如行为人在两年内施行的偷盗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确认其还没有构成偷盗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惩罚予以冲击。可是假如其累计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应以偷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屡次偷盗”构罪不需求到达数额较大的科罪规范。偷盗罪作为成果犯,以数额较大为确认其是否建立违法的规范。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偷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也称偷盗罪为数额犯。可是实践中存在例外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偷盗公私资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规范能够依照前条规则规范的百分之五十确认:(一)曾因偷盗受过刑事处分的;(二)一年内曾因偷盗受过行政处分的;(三)安排、操控未成年人偷盗的;(四)自然灾祸、事端灾祸、社会安全事情等突发事情期间,在事情发生地偷盗的;(五)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六)在医院偷盗患者或许其亲朋资产的;(七)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八)因偷盗形成严重结果的。
数额虽然是情节确认的一个要素,但数额并不等同于情节。情节除包含数额以外,还包含违法的片面动机、客观体现及其结果、违法的时刻、地址、手法等其他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由于情节犯的情节归于科罪情节,情节的具有即标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到达建立违法所需求的程度,因此以行为次数作为科罪根据的“屡次偷盗”规范与数额较大同属偷盗罪的构罪规范,两者是并排的挑选联系,具有等价性,并无位阶不同。数额是否较大并不影响“屡次偷盗”是否建立偷盗罪,而只是“屡次偷盗”的裁夺量刑规范。
3.正确确认“次”。关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刻、不同的地址施行的三个偷盗行为,确认其构成“屡次偷盗”并无争议。可是关于在接连时刻内对同一泊车棚的三辆自行车或许同一楼道的三个住户施行偷盗的,是确以为一次偷盗仍是“屡次偷盗”,理论和实践中历来存有争议。有论者以为上述状况中行为人系根据一个归纳的犯意,而完整地施行了一系列连接的偷盗动作,只能确以为一罪。这种观念只重视了时刻的接连性、行为的重复性,而忽视了违法目标及地点空间的独立性。在一个公共的泊车棚里,每个车主只对自己的自行车具有所有权,资产的相对独立性决议了空间的相对独立性,车主的操控权只是限制在相对狭小的停放空间即泊车位,而不能延伸到该车泊车位以外的空间。所以,在公共场所偷盗自行车的,只需发生了必定位移就归于既遂,并不由于还在公共场所而以为是未遂。相同地,同一楼道的不同住户,有着肯定的私密性与独立性,甲家不会且不能等同于乙家或许丙家。所以,该观念不符合一次违法行为的时刻接连性和空间同一性的要求。笔者以为,应当以时刻是否相同或许接连、空间是否相对同一、目标是否同一这三个充沛必要条件作为判别规范,关于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同一目标施行的一次偷盗,便是一次偷盗行为;在同一接连的时刻,三次进入同一楼道的三户住户家中进行偷盗,虽然行为人是根据同一的犯意,但由于是针对不同的居民家中施行的,在空间上和目标上并非同一,应确以为三次偷盗,而不是一次偷盗;同理,对同一泊车棚等公共场所接连偷盗三辆自行车的,也应当确以为三次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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