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20:37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关于法令中归于无效婚姻状况的,有很多种详细方式,需求详细剖析,那么终究有几种处理状况呢?咱们将会为我们引入事例剖析以便更好地了解,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无效婚姻的处理状况:
以下案子依照现实婚姻处理,而不是无效婚姻。
王春玲诉邓建军无效婚姻的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83年1月,18岁的王春玲与21岁的邓建军举办了婚礼但未进行成婚挂号,婚后一向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春玲申述要求离婚。
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春玲与邓建军在“成婚”时均未到达法定婚龄,今后又一向未进行成婚挂号,应按无效婚姻处理,免除其不合法同居联系。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春玲与邓建军为现实婚姻联系,应按正常离婚程序处理。
案子分析:
关于一方或两边未达法定婚龄而建立的婚姻,不管挂号与否,均是违法行为,构成无效婚姻,处理时分几种状况:
1、获得成婚证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颁行时已达法定婚龄,因婚姻妨碍已扫除,供认其婚姻有用。
2、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公布后,一方或两边未达法定婚龄骗得成婚证的,由婚姻挂号机关回收成婚证,宣告该项婚姻无效。
3、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实施之前,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
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
4、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实施之后,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理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
5、在1994年2月《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公布之后,未达法定婚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保护。就本案来说,王春玲与邓建军于1983年1月举办婚礼未办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成婚二十年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春玲申述离婚,应按现实婚姻联系对待。笔者因而赞同第二种定见。
信任阅读到这儿,我们对无效婚姻的处理状况应该有了一种大致的了解,小编在这儿劝诫我们,一定要慎重对待婚姻,了解好婚姻法的相关状况,不要草率,盲目地进行成婚和离婚,假如你还有更多的婚姻问题以及想要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来听讼网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