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否执行该房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22:12
贰言人赞同两被告在离婚胶葛中处置挂号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后法院履行该房产,贰言人却又提出贰言——
[案情]
2002年3月5日,花某为运营砖瓦厂之需从谭某处告贷,该厂系花某与其妻邵某、儿子小花一起运营。同年元旦,小花与郭某成婚,婚后持续与爸爸妈妈一起出产、日子,郭某操持家务。2002年12月30日,谭、花二人经结算确认:花某共欠本息计4.6万元,两边约好于2003年11月30日还清欠款。2003年12月28日,郭某将家庭共住的二层高楼一幢(1999年建成)办理了产权挂号,产权人为郭某。2004年4月1日,邵某向法院申述与花某离婚,两边协议约好上述房子归邵某一切;郭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子产权挂号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赞同二人的处置定见。法院调停离婚后,花某、邵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房子一向由郭某配偶寓居。2004年7月1日,谭某向法院申述,要求花某与邵某归还告贷本息,法院判定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进入履行程序后,在法院查封上述房产时,郭某提出了贰言。
[不合]
关于本案中法院可否履行该房产,发生三种不合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郭某配偶不是案子当事人,但由于债款是四人一起债款,所以法院可依谭某请求或依职权追加郭某配偶为被履行人,然后履行涉案房产。第二种定见以为,我国不动产一切权实施挂号准则,产权证上挂号的房主为法定的产业一切人。现该房产挂号在贰言人名下,很明显不是被履行人产业,现贰言人又不供认房产归于被履行人,所以应保护国家挂号的公信力,贰言人贰言建立,法院无权履行该房产。第三种定见以为,尽管房产挂号在贰言人名下,但贰言人实践上在被履行人离婚之诉中已用实践行为(出具书面定见)认可被履行人为一切权人,法院可依法履行。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详细理由如下:
一、本案债款性质及履行主体
从法院查明的实践看,债款发生于涉案四人在一起出产、日子期间,依债法原理,花某所负之债显系四人一起债款,四人均有归还之职责。但关于没被谭某申述的郭某配偶能否被列为被履行人,法令无明文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该规则确认的准则契合法理,也便于处理实践中的许多债款债款胶葛。法条规则的准则能够适用于本案景象,但笔者以为,该法条应理解为债款人有权在诉讼程序中建议相关权力,不包括履行程序。详细到本案中,谭某在申述时有权向本案中的四人建议承当债款。正由于如此,谭某申述名义告贷人花某及邵某且得到法院支撑是合法的。至于未申述贰言人配偶的行为,应视为谭某抛弃向郭某配偶建议权力,依判定的既判力理论,法院的判定对郭某配偶无约束力,郭某配偶的连带归还职责亦得以革除。法院履行的根据是收效法令文书,已然郭某配偶不是职责主体,则郭某配偶不该成为被履行人。所以,上述第一种定见不能建立。
二、本案能够适用的标准性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履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履行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七条规则,挂号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子,挂号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子实践归于被履行人时,履行法院能够采纳查封办法。该文件没有规则待产权改变后再予履行的原因是为了防止产权改变所消耗的时刻,进步履行功率。需求阐明的是,本条并未规则挂号名义人作出书面认可的时刻,从文义及规则意图解说之,“书面认可”的时刻应当理解为相关产权挂号完结至采纳履行办法前。因而,上述第二种定见实践上是把认可时刻限定在履行程序中,既无法理根据,也无实践合理性,所以此观念亦不能建立。
[案情]
2002年3月5日,花某为运营砖瓦厂之需从谭某处告贷,该厂系花某与其妻邵某、儿子小花一起运营。同年元旦,小花与郭某成婚,婚后持续与爸爸妈妈一起出产、日子,郭某操持家务。2002年12月30日,谭、花二人经结算确认:花某共欠本息计4.6万元,两边约好于2003年11月30日还清欠款。2003年12月28日,郭某将家庭共住的二层高楼一幢(1999年建成)办理了产权挂号,产权人为郭某。2004年4月1日,邵某向法院申述与花某离婚,两边协议约好上述房子归邵某一切;郭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子产权挂号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赞同二人的处置定见。法院调停离婚后,花某、邵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房子一向由郭某配偶寓居。2004年7月1日,谭某向法院申述,要求花某与邵某归还告贷本息,法院判定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进入履行程序后,在法院查封上述房产时,郭某提出了贰言。
[不合]
关于本案中法院可否履行该房产,发生三种不合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郭某配偶不是案子当事人,但由于债款是四人一起债款,所以法院可依谭某请求或依职权追加郭某配偶为被履行人,然后履行涉案房产。第二种定见以为,我国不动产一切权实施挂号准则,产权证上挂号的房主为法定的产业一切人。现该房产挂号在贰言人名下,很明显不是被履行人产业,现贰言人又不供认房产归于被履行人,所以应保护国家挂号的公信力,贰言人贰言建立,法院无权履行该房产。第三种定见以为,尽管房产挂号在贰言人名下,但贰言人实践上在被履行人离婚之诉中已用实践行为(出具书面定见)认可被履行人为一切权人,法院可依法履行。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详细理由如下:
一、本案债款性质及履行主体
从法院查明的实践看,债款发生于涉案四人在一起出产、日子期间,依债法原理,花某所负之债显系四人一起债款,四人均有归还之职责。但关于没被谭某申述的郭某配偶能否被列为被履行人,法令无明文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该规则确认的准则契合法理,也便于处理实践中的许多债款债款胶葛。法条规则的准则能够适用于本案景象,但笔者以为,该法条应理解为债款人有权在诉讼程序中建议相关权力,不包括履行程序。详细到本案中,谭某在申述时有权向本案中的四人建议承当债款。正由于如此,谭某申述名义告贷人花某及邵某且得到法院支撑是合法的。至于未申述贰言人配偶的行为,应视为谭某抛弃向郭某配偶建议权力,依判定的既判力理论,法院的判定对郭某配偶无约束力,郭某配偶的连带归还职责亦得以革除。法院履行的根据是收效法令文书,已然郭某配偶不是职责主体,则郭某配偶不该成为被履行人。所以,上述第一种定见不能建立。
二、本案能够适用的标准性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履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履行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七条规则,挂号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子,挂号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子实践归于被履行人时,履行法院能够采纳查封办法。该文件没有规则待产权改变后再予履行的原因是为了防止产权改变所消耗的时刻,进步履行功率。需求阐明的是,本条并未规则挂号名义人作出书面认可的时刻,从文义及规则意图解说之,“书面认可”的时刻应当理解为相关产权挂号完结至采纳履行办法前。因而,上述第二种定见实践上是把认可时刻限定在履行程序中,既无法理根据,也无实践合理性,所以此观念亦不能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