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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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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出境入境办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次序,促进对外往来和对外开放,拟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逗留居留的办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查看,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我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恪守我国法令,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坏社会公共次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依照各自责任担任有关出境入境业务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许外交部托付的其他驻外组织(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担任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担任施行出境入境边防查看。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办理组织担任外国人逗留居留办理。
  公安部、外交部能够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托付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办理组织、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外事部分受理外国人入境、逗留居留请求。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业务办理中,应当加强交流合作,并与国务院有关部分密切合作,依照各自责任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第五条国家树立一致的出境入境办理信息渠道,完成有关办理部分信息同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建立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
  我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别状况下,能够从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的部分同意的地址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承受出境入境边防查看。
  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担任对口岸限制区域施行办理。依据保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办理次序的需求,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能够对出境入境人员带着的物品施行边防查看。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能够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品施行边防查看,可是应当告诉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外交部依据出境入境办理的需求,能够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辨认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我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办理有特别规定的,我国政府能够依据状况采纳相应的对等办法。
  第八条实行出境入境办理责任的部分和组织应当实在采纳办法,不断提高服务和办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保护安全、快捷的出境入境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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