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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可否同时取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0:53

某机械工厂员工金某2006年5月17日在车间修理时左脚不小心受伤。同年9月2日,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金某受伤属工伤。2007年5月19日,上海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金某的致残程度为七级。后金某在劳作和社会保证局收取了工伤医疗费17932.9 元及伤残补助金。过后,金某得知电缆公司曾于2006年2月2日为本单位的200多名员工在某稳妥公司投保了集体人身意外损伤稳妥每人2万元、附加集体意外医疗稳妥每人1万元的险种。金某向稳妥公司提出理赔恳求,但没能如愿。2008年7月23日,金某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稳妥公司付出意外残疾稳妥金 3000元(稳妥金额20000元×给付份额15%)、附加意外损伤医疗稳妥金9900元(稳妥金额10000元-免赔额100元)。
争议:
金某是否能以此工伤为由向稳妥公司索要金某建议的各项补偿?
成果:
法院关于稳妥公司提出的对社保部分已赔付的医疗费其不承当补偿职责的抗辩不予采信。判定稳妥公司向金某付出稳妥金人民币12900元。
剖析:
本案中,电缆公司与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金某作为被稳妥人于稳妥期间内发作意外事端,归于合同约好的稳妥职责规模,稳妥公司应在约好的补偿限额规模内对金某进行补偿。意外损伤稳妥是以被稳妥人的身体利益为稳妥标的,以被稳妥人遭受意外损伤为稳妥事端,当被稳妥事端发作时,由稳妥人按合同给付稳妥金的人身稳妥。依据稳妥法“人身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作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等稳妥事端的,稳妥人向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给付稳妥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但被稳妥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恳求补偿”的规则,不管被稳妥人是否现已取得补偿,稳妥人均应按约向被稳妥人给付合同约好的稳妥金,故归于人身稳妥的意外损伤医疗稳妥依法应适用给付准则。本案中金某虽已从社保部分收取了工伤医疗费,但稳妥公司仍应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向其付出意外损伤医疗稳妥金。
依据我国稳妥法规则,意外损伤稳妥属人身稳妥业务。人身稳妥合同的保证效果杰出表现在其具有的给付性上,本案中金某已收取的工伤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系工伤稳妥费用,与人身意外损伤商业稳妥并不抵触,稳妥公司仍应按约向被稳妥人进行理赔。
丢失补偿准则是稳妥法得基本准则,其意义是稳妥得功用是添补被稳妥人因稳妥事情形成得危害,制止被稳妥人取得超越丢失数额得稳妥利益。但该准则仅适用于财产稳妥,因为人身是无价得,因而所受得人身危害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得。所以,丢失补偿准则不适用于人身稳妥。《稳妥法》46条规则,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稳妥。所以,被稳妥人是有权取得工伤稳妥、商业稳妥和侵权人得补偿等多种补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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