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4:1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黑天鹅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黑天鹅公司)。
哈尔滨黑天鹅公司诉广东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定广东黑天鹅公司中止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50万元,并驳回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等其他诉讼恳求。广东黑天鹅公司不服该判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于2000年9月受让获得“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广东黑天鹅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0日。2002年4月,广东黑天鹅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恳求吊销哈尔滨黑天鹅公司“黑天鹅”商标,国家商标局决议不予受理。2003年12月,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保持国家商标局不予受理决议的行政判定。二审期间,广东黑天鹅公司又就该判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虽然广东黑天鹅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诉讼期间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在国家商标局吊销“黑天鹅”商标之前,“黑天鹅”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没有受理广东黑天鹅公司的反诉恳求,并不违背法律规则,也不影响广东黑天鹅公司诉讼权力的行使,本案审理不需以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成果为依据;依据商标法施行法令,接连运用至1993年7月1日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类似的,能够持续运用,但不得扩展运用地域和服务项目。但广东黑天鹅公司与1993年7月1日之前运用“黑天鹅”商标和店名的案外人没有从属联系,归于不同市场主体,广东黑天鹅公司建议的具有“黑天鹅”商标在先运用权的理由不成立;广东黑天鹅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在“黑天鹅”商标注册之后,运用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2004年4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