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转让股权可以用人民币计量计税所得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8:21问:境内一外资企业,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币种为美元。股东为三个国外自然人(平常都不在我国寓居),现在其间一个股东预备将其具有的30%的股权全额转让给另一个股东,在核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要先将评价后的净资产乘以股权转让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减去初始本钱后的净添加额,再乘以股东的股权份额,作为转让方股东的美元所得,然后再乘以股权转让时的汇率核算成人民币,确以为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不折算为美元,直接用人民币核算可否?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则,各项所得的核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钱银的,依照国家外汇办理机关规则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交交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产业转让所得,依照一次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核算交税。
第四十三条规则,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则,所得为外国钱银的,应当依照填开完税凭据的上一月最终一日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应交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则,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现已按月或许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钱银所得,不再从头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依照上一交税年度最终一日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应交税所得额。
依据上述规则,该外籍人员转让外资企业30%股权,从受让方获得的收入为外币,因而其获得转让股权所得为外币,应按填开完税凭据的上一月最终一日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产业转让所得。
从本事例可判别,该外籍人员出资建立外资公司是以美元币种出资。其股权转让所得以从受让方获得的外币收入减去股权本钱和合理费用为应交税所得税,计缴个人所得税。假如收入为美元,则该外籍个人的股权转让所得为按美元计价,从而按前述规则折合成人民币计缴个人所得税。
假如外籍人员转让获得的收入为非美元,其收入与本钱的钱银计价不一致,怎么计缴个人所得税,现在对此没有清晰文件规则。
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办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698号)规则,在核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我国居民企业出资时或向原出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核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本钱价。假如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屡次出资的,以初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核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本钱价,以加权均匀法核算股权本钱价;屡次出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依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初次出资时的币种。
依据上述规则,外籍个人获得收入时币种与其初始出资币种不一致时,应将收入币种调整为初始出资币种核算以初始出资币种计价的股权转让所得,再折合成人民币计价所得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论题——企业要按规则设置账簿并标准记账 (在我国运营的一切外资企业有必要运用中文记账。许多在华建立的外资企业都运用其境外母公司专用的办理软件或专门的外文财政软件记账,以便利向国外母公司上报财政信息、兼并财政报表。但无论怎么,中文记账的环节是少不了的,不然,会遭到最高一万元的罚款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