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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3:10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29题:
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一起出资建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A.将出资金钱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拟债权债务联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使用相关买卖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造虚伪财政会计报表虚增赢利进行分配
【答案】A
【考点】股东的责任--不得抽逃出资
【解析】《公司法解说(三)》第十二条规则,公司建立后,公司、股东或许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且危害公司权益为由,恳求确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一)制造虚伪财政会计报表虚增赢利进行分配;(二)经过虚拟债权债务联系将其出资转出;(三)使用相关买卖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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