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城建税及附加的纳税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0:11前不久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一致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准则的告诉》(国发[2010]35号),清晰将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月4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0]103号)一文,进一步清晰: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作交税责任的增值税、消费税、经营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作交税责任的“三税”,不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上述方针有利于为进一步一致税制、公正税负,发明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值得相关交税人重视。
重视点一:交税主体
国发[2010]35号和财税[2010]103号均规则了此次须征收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交税主体,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而外商投资企业又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重视点二:交税责任时刻
财税[2010]103号规则,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作交税责任的增值税、消费税、经营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便是12月份当月发作了增值税、消费税和经营税就应该作为计税根据计提交纳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相关交税人在2011年1月份申报12月应纳经营税、增值税、消费税时,按规则税率及费率申报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
重视点三:计税根据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交税人实践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经营税的税款为计税根据。但交税人违背“三税”有关税法儿加收的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交税人违法行为的制裁,不能作为城建税的计税根据,但交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一起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重视点四:有关减免规则
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因为是以交税人实践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经营 城市保护建造税为计税根据,并伴随增值税、消费税、经营税征收,因而减免增值税、消费税、经营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不能独自减免。可是假如交税人确有困难需求独自减免的,能够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许免税照料。还需特别注意: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产品交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交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三税”先征后返、先征撤退、即征即退的,不交还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