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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刍议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3:03
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损失恳求公民法院依法维护其民事权力的法令准则。民法建立诉讼时效准则的意图在于,一是尊重现存次序,维护法令平缓,必定建立起来的新次序;二是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以便更好地发挥产业的功效和促进社会经济流通的正常进行;三是防止依据灭失,凡时效期间届满,权力人有或许损失权力或不受法令维护,即以时效为依据的代用,防止当事人举证和公民去院查询依据的困难。诉讼时效准则能否完结上述方针,除诉讼时效的客体、期间、间断、间断等相关规矩的密切配合外,诉讼时效完结后将发作何种法令效能的问题则是要害。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无明文规矩,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浅显观念。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诉讼时效完结效能的规矩及我国的通说
诉讼时效的效能(在外国民法典上,称为消除时效的效能),即权力人损失何种权力的问题。综观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立法,首要有三种建议:(1)实体权消除主义。此种立法将诉讼时效的效能规矩为直接消除实体权,其代表是《日本民法典》。如该民法典第167条规矩,债款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除;债款或一切权以外的产业权,在20年间不行使而消除。(2)诉权消除主义。此种建议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倡。他以为,诉讼时效完结后,其权力自身依然存在,因诉权消除不能恳求法院强制执行,成为天然债。归于此种建议的立法有《法国民法典》等。(3)抗辩权发作主义。此种建议由德国学者欧特曼提出。他以为,时效完结后,责任人获得回绝实行的抗辩权。如责任人主动实行,视为扔掉其抗辩权,该实行行为有用。选用此建议的有《德民民法典》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矩:“向公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第137条规矩:“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20年的公民法院不予维护”。第138条规矩:“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实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关于我国法令规矩的知道,我国大多数的学者以为,诉讼时效完结的效能是权力人损失胜诉权。例如,梁慧星先生剖析以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矩,我国选用的是诉权消除主义,王利明先生也以为这一判别是精确的,仅仅诉权尚有程序意义上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依我国民法的规矩,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损失的是实体法上胜诉权,权力人的权力和责任人的责任自身并不消除;江平先生以为我国法令采用的是诉权消除说,但他也供认诉讼时效完结,权力人损失胜诉权,权力人的实体权力依然存在;魏振瀛先生也建议胜诉权消除说。总归,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力人损失胜诉权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
当然有通说,天然就有其他的观念。有的学者以为胜诉权消除说,不能合理的阐明诉讼时效完结的效能,我国应当采用抗辩权发作说;也有学者既不附和胜诉权消除说也不附和抗辩权发作说,以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矩,诉讼时效完结的效能是公力救助债款上恳求权的消除。
二、关于胜诉权消除之说的再考虑
有学者对胜诉权消除之说提出质疑,笔者细一思索,亦觉得该说好像很科学,其实却有不行补偿的缺点。首要,在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中没有胜诉权这一提法,有胜诉权是否意味着还有一个败诉权呢,这明显很荒唐;其次,胜诉权的本质便是本质意义上的恳求权,将该权力表述为胜诉权亦不稳当,由于胜诉对当事人而言,仅仅一种诉讼成果,即便原告享有本质意义上的恳求权也不一定胜诉,胜诉与否在法院判定前对任何一方均为未知数;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提法,很少有当事人去享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了,由于谁也不乐意花去诉讼本钱换来的却是毫无效益的诉讼,这种景象是晦气于对当事人权力维护的;最终,这种理论还意味着法院可主动征引时效准则驳回诉讼人的诉讼恳求,而事实上现在我们就“法院不得主动征引诉讼时效准则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这一观念已达成共同,首要理由如下:榜首,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的通行作法;第二,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过火干涉;第三,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民事诉讼原理;第四,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相等准则。
可见,胜诉权消除说的确不当。
三、我国诉讼时效完结效能的立法挑选
(一)对诉讼完结效能三种建议的利害剖析
本文前面说到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诉讼时效完结效能的三种立法例:实体权消除主义、诉权消除主义、抗辩权发作主义。
实体权消除主义,该说关于权力人而言有失公正,由于按此说,时效届满意味着权力人的权力从根本上损失,责任人在不知时效届满的情况下自愿实行,权力人就会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这对权力人来说有失公允,也不符合我国一般品德标准的要求,人为的将法令与品德分裂开来,故此说不宜采用。
诉权消除主义,该说使权力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就失掉申述的权力,也便是说在诉前就确认了当事人的权力现已消除,这对权力人的利益维护极为晦气,由于诉争的权力消除与否应当由法院经过审理判定的办法予以确认,一起也难以解说法院不能主动检查时效是否超越的问题。此说亦不宜采用。
抗辩权发作主义,此说以为在诉讼时效完结后,责任人就获得了回绝实行的抗辩权,如责任人主动实行的,视为扔掉抗辩权,该实行行为有用。此说的内容表现了公正与正义,有学习之处。
(二)对诉讼时效完结效能的正确知道
关于抗辩权发作主义也有学者提出质疑,提出“恳求权消除说”,该说以为诉讼时效准则是直接针对权力人不行使自己权力的状况予以标准的准则,所以时效完结后应直接对权力人发作法令作用,至于责任人获得回绝实行抗辩权是其直接作用,而不是直接作用,且事实上,即便采用诉权消除主义的立法也能导致责任人回绝实行抗辩权的发作,所以时效完结后,直接作用既不是诉权或胜诉权的消除,也不是抗辩权的发作,而是权力人恳求权的损失。
其实恳求权损失的结果和抗辩权的发作并不矛盾,它们一起指向的是同一具事物,仅仅着重了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面罢了。由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恳求权,因而时效完结的效能必定直接指向恳求权,而不或许是其它权力。当时效届满后,恳求权并不是主动的、必定的损失,只要在责任人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回绝实行责任的情况下,恳求权才损失,如责任人不抗辩并主动实行的,恳求权依然存在,法院也不会以诉讼时效业已完结而以为恳求权已消除。
所以,笔者以为,抗辩权发作主义及恳求权损失之说,其理论内容及作用是共同的,但由于它们的提法别离着重的是一个事物的不同面,未表现出理论的全貌,因而应将它们合二为一称“权力待定主义”更合理更科学,内容便是: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款人的权力处于待定状况,债款人提出抗辩的,则债款人的恳求权溯及既往的消除;债款人不抗辩并自愿实行的,债款人仍正常行使恳求权,债款人的行为视为对时效利益的扔掉且不得反悔。它的合理性在于:一是表现债款人恳求权的状况。此说与胜诉权消除主义的一个很大不同是时效完结后,在债款人回绝实行前,债款人的恳求权是否损失的问题。“权力待定说”以为,在责任人标明前,债款人的恳求权是待定状况,如责任人回绝实行,债款人则损失恳求权,不然债款人仍享有恳求权;胜诉权消除说以为,不管责任人建议抗辩与否,权力人的权力不再受法令维护,只能受领责任人的自愿实行;二是表现意思自治。时效届满后,是否建议抗辩权是债款人的自在,建议抗辩权的,债款人则损失恳求权;反之债款人恳求权依然存在,债款人应实行责任。这就改变了“胜诉权消除说”为法院主动引用时效理论依据的局势;三是有利于法令与品德的交融。按“权力待定说”,时效完结后,权力人的恳求权并不当然的肯定的损失,这要取决于责任人是否行使其时效抗辩权。如责任人行使该权力的,标明其对时效利益的建议,法院就给予检查,以完结诉讼时效准则的意图;如责任人不行使该项权力,乐意扔掉时效利益而向权力人实行责任,应予支撑。由于尽管诉讼时效届满,但天然债款依然存在,债款人乐意实行的,就从根本上处理了胶葛,表现了杰出的社会品德风尚,也有利于社会的安稳。
综上,我国立法采用将“抗辩权发作主义”与“恳求权消除说”相结合的“权力待定说”较适合。
四、“权力待定说”的内在及抗辩权的行使
(一)“权力待定说”的详细寓意。“权力待定说”其寓意应包含三个方面,即时效完结后,恳求权有或许依然存在,权力人仍能够建议、保有、受领等办法行使该权力;时效完结后,债款人有权行使抗辩权,不行使的视为扔掉,且一旦扔掉就不得反悔,就应实行责任;时效完结后,债款人主动实行责任时,债款人获得实行利益不归于不当得利,债款人无权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
(二)建议恳求权的的主体及建议时效抗辩权的主体。前者准则上是债款人自己及其继承人,后者准则上是债款人自己及其继承人。但下列凶猛关系人也能够行使抗辩权:一是保证人能够行使主债款人一切的抗辩权,即便在主债款人扔掉其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依然能够行使;二是连带债款人中之一人的诉讼时效完结,其他债款人就该债款人应分管的部分,有权予以抗辩。
(三)时效抗辩权行使的规矩。(1)抗辩权行使的办法。责任人为抗辩意思时须清晰标明出来,口头办法或书面办法均可,默示则不建立。(2)抗辩权行使的场合。只能在诉讼中行使,在诉讼外行使不具有法令效能。(3)抗辩权行使的时刻。只能在一审中行使,如在一审中未行使的,就视为扔掉时效利益,二审及再审中不得行使。(4)抗辩权行使答应反悔。即债款人行使抗辩权后,能够将其撤回,这对债款人的利益维护及发起杰出的社会品德风尚均有利。(5)抗辩权的行使应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假如乱用抗辩权进行歹意抗辩的,应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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